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育等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萬元
(計算式:800,000元+500,000元=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6,710元,扣除所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5,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