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陳盛唐
陳宥汝
陳李美蘭
陳耀森
陳耀桂
陳耀倫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
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1,324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桃園市觀音區金湖段】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64地號 1,059 3,400 1507/3120 1,739,136 2 865地號 470 3,400 1507/3120 771,854 3 865-1地號 982 3,400 467196/0000000 1,018,248 4 866地號 814 3,400 18208/0000000 39,684 5 868地號 1,009 3,400 975083/0000000 1,062,590 6 868-1地號 843 3,400 26707/876720 87,311 7 1081-1地號 580 3,400 1507/3120 952,501 合計 5,67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