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昀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7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昀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昀學遇事不思以理性
處理,任意毀損告訴人何清守之雞蛋,所為殊非可取;兼衡
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之
財物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379號
被 告 吳昀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昀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4時40分許,
至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徒手推擊何清守所有裝有雞
蛋之蛋箱5箱及空箱15箱(價值新臺幣3,000元),致令上開
雞蛋摔砸至地面而碎裂、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何清
守。
二、案經何清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昀學於警詢時與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且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邱綉棋
PCDM-114-簡-27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