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藍敏慧
梁鈴月
陳碧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袖芸、任淑女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藍敏慧部分
合計新臺幣(下同)4,370,447元(對謝袖芸請求988,529元及對
任淑女請求3,381,918元);㈡梁鈴月部分合計7,226,274元(對
謝袖芸請求1,634,473元及對任淑女請求5,591,801元);㈢陳碧
珠部分合計1,009,851元(對謝袖芸請求228,413元及對任淑女請
求78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藍敏慧52,746元、梁鈴月8
6,091元及陳碧珠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TPDV-114-補-33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