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EV-114-士簡-242-202503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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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如永續公司告了一堆人,因為共有物分割有爭議。法院覺得這案子跟另一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案子有關係,要等那個案子判決結果出來,才能決定這個共有物分割案怎麼判,所以就裁定先暫停這個共有物分割的訴訟程序。

提及人名

賴志凱陳碧珠陳明美陳冠銘陳淑芳陳靜怡陳美玲曾國基陳雅惠陳雅芬陳淑真陳碧玉張秀英歐家佑王若羽林昆虎陳欣怡陳美琪陳美惠陳麗雯陳佳祥張慶祥陳忠志陳雅芳陳玲芳陳雅娟陳志誠陳輝雄詹連財陳添福張泰昌陳添壽陳清芳陳清典陳清杉陳敬群陳敬淳陳松育陳修平陳和松陳泰良陳泰岳陳昭江呂陳秋鳳陳坤山陳坤仁陳素淀劉陳素梅陳素齊陳信陽陳逸仁陳麒全林衍愷陳然茵陳然盈陳奕臻陳然恬王惠芳陳世殷許丁松陳正忠陳正孝周陳芳玲陳長榮陳輝煌陳長惠陳長泰陳清美張瑞津張瑞洋唐賜福王陳富美吳茂盛吳得榮吳得財蔡吳美樣林吳美足曾士元曾薏菲曾耀東張純景張純雯張純依林陳清玉余陳秀卿陳宗寬陳宗益陳宗文陳勝兒陳明吉陳明金陳室蓁劉陳金珠呂陳月桃陳義男陳隆三陳義明陳錦山顏陳秀霞邱陳麗華陳紅梅陳秀月簡裕鋒簡裕隆張簡美燕簡淑聆陳清源陳輝彬陳碧貞周進傳周金池周得陽陳秀峯陳秀俠陳秀隆陳秀傳陳秀民陳張吉陳寶鳳陳昌琳陳昌隆陳芸玲陳玲娟陳錦嫻葉欽許玉桃唐秀竹唐顥恩唐紫珊唐曼娟唐靖凱陳鼎傑陳欣霓陳華嶽簡子翔周宗明周美珠周秀清周華玲周淑美周喜美林昭昕林昭旼林昭昀林昭泓林彥辰吳佳錦簡芳于江定豐江坤清江淑敏陳昌棟陳昌梁陳忠文黃陳淑芬陳明月陳慶忠陳維禮李雯靖陳聯發陳睿祥陳聯溪陳雪蜜陳政裕許丁輝許勝雄許一鑫周却陳莊美珠陳偉毅陳旭毅陳思男杜韋儒曾憲琴杜德匡杜淑瑞杜淑媛陳信達陳信權劉瑞璽劉瑞玲劉瑞敏劉瑞芬吳陳滿吳嘉原陳立晟陳立豪林玉美周淑玲杜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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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陳添壽 陳清芳 陳清典 陳清杉 陳敬群 陳敬淳 陳松育 陳修平 陳和松 陳泰良 陳泰岳 陳昭江 呂陳秋鳳 陳坤山 陳坤仁 陳素淀 劉陳素梅 陳素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陳信陽 陳逸仁 陳麒全 林衍愷 陳然茵 陳然盈 陳奕臻 陳然恬 王惠芳 陳世殷 許丁松 陳正忠 陳正孝 周陳芳玲 陳長榮 陳輝煌 陳長惠 陳長泰 陳清美 張瑞津 張瑞洋 張慶祥 唐賜福 王陳富美 吳茂盛 吳得榮 吳得財 蔡吳美樣 林吳美足 曾士元 曾薏菲 曾耀東 張純景 張純雯 張純依 陳輝雄 陳志誠 林陳清玉 余陳秀卿 陳碧玉 陳宗寬 陳宗益 陳宗文 陳勝兒 陳明吉 陳明金 陳明美 陳室蓁 劉陳金珠 呂陳月桃 陳義男 陳隆三 陳義明 陳錦山 陳冠銘 顏陳秀霞 邱陳麗華 陳紅梅 陳淑真 陳秀月 簡裕鋒 簡裕隆 張簡美燕 簡淑聆 陳添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清源 陳輝彬 陳碧珠 陳碧玉 陳碧貞 周進傳 周金池 周得陽 陳秀峯 陳秀俠 陳秀隆 陳秀傳 陳秀民 陳張吉 陳寶鳳 陳昌琳 陳昌隆 陳芸玲 陳玲娟 陳玲芳 陳錦嫻 葉欽 許玉桃 唐秀竹 唐顥恩 唐紫珊 唐曼娟 唐靖凱 陳鼎傑 陳欣霓 陳麗雯 陳華嶽 陳美惠 陳美玲 陳美琪 陳佳祥 簡子翔 張秀英 周宗明 周美珠 周秀清 周華玲 周淑美 周喜美 林昭昕 林昭旼 林昭昀 林昭泓 林彥辰 吳佳錦 簡芳于 江定豐 江坤清 江淑敏 陳昌棟 陳昌梁 陳忠志 陳忠文 黃陳淑芬 陳淑芳 陳明月 陳慶忠 陳維禮 李雯靖 陳聯發 陳睿祥 陳聯溪 陳雪蜜 陳政裕 許丁輝 許勝雄 許一鑫 周却 陳雅惠 陳雅娟 陳莊美珠 陳靜怡 陳欣怡 陳偉毅 陳旭毅 陳思男 杜韋儒 曾憲琴 杜德匡 杜淑瑞 杜淑媛 陳信達 陳信權 劉瑞璽 劉瑞玲 劉瑞敏 劉瑞芬 吳陳滿 吳嘉原 陳立晟 陳立豪 林玉美 陳雅芬 陳雅芳 周淑玲 詹連財律師即張慶祥杜德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25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256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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