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EV-114-嘉簡-72-202503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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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住同上 被 告 潘木源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7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1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除外)。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