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審訴-386-2025010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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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份裁定是關於吳冠余和李堉田妨害自由的案件。因為他們在準備程序中承認自己有罪,所以法院決定不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直接用簡易判決來處理。簡單來說,就是法官覺得證據很明確,被告也認罪了,所以就跳過正式審判,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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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余 李堉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6149號) ,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冠余李堉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97頁),本院認依其2人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2人本案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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