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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嘉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慶峰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