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YV-114-護-17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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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市政府聲請延長安置甲、乙、丙、丁、戊這五個小孩的案件。原因是小孩的母親己,沒有及時將被熱水燙傷的甲送醫,而且甲還指控繼父庚性侵和用熱水淋她。法院認為庚涉嫌虐待,己也沒能保護孩子,加上其他孩子年紀小,沒有親屬可以照顧,所以裁定准許延長安置到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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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若華社工員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兒   童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准予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延長安置至 民國114年6月19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兒童(下稱5 人)之母,相對人之繼父,之生父,主訴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晚間洗澡時遭熱水燙傷,然以經濟狀況不佳、未帶健保卡為由,未立即送醫,經醫院評估受有大面積二度燙傷、面部瘀青及身體有多處新舊傷勢,始坦承徒手捏臉等施暴情事;另於12月17日主訴曾遭性侵害及使用熱水澆淋身體進行管教,驗傷結果之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傷,與之說詞明顯不符,評估之嚴重身心虐待並未制止,並有淡化及隱瞞施暴事實之行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113年12月17日以因對有嚴重身心虐待之嫌,拘提訊問,同住之均年幼,遂於當日將5人緊急安置。本府於114年2月8日安排與母系親屬會面,母系親屬雖有照顧意願,惟仍須評估照顧能力,為其等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因無法聯繫上,經詢問社工表示2人均遭羈押,故無法聯繫,有114年2月26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涉嫌虐待,未能保護制止,均年幼無親屬可提供照顧等情,依其等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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