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EV-114-板小-566-20250325-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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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66號 原 告 蔡伊庭 被 告 胡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聲請,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間某日,加入 陳嘉宏、倪紘暘、張哲豪、王一念、曾聖堯(另案通緝中)與臉書暱稱「冷火」、「阿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均負責在指定之地點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防止人頭帳戶提供者擅自提領詐欺贓款。被告與陳嘉宏、倪紘暘、張哲豪、王一念、曾聖堯及臉書暱稱「冷火」、「阿富」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冷火」、「阿富」及該集團其他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以新臺幣(下同)8萬至15萬或每週1萬至25,000元之代價收購銀行帳戶,陳立偉、陳昱彬、丁乙倢、徐維駿分別瀏覽上開廣告後與對方聯繫,而依對方指示分別至新北市○○區○○路0號之「探索汽車旅館中和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美芙精品旅館」接受看管,由陳嘉宏分別向陳立偉收取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陳立偉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陳立偉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陳立偉帳戶);向陳昱彬收取其向中信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陳昱彬帳戶);向丁乙倢收取其向第一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丁乙倢帳戶);向徐維駿收取其向玉山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徐維駿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徐維駿帳戶)資料後轉交與該集團之其他成員。嗣該集團之其他成員取得陳立偉、陳昱彬、丁乙倢、徐維駿上開銀行帳戶之資料後,由陳嘉宏、被告、倪紘暘、張哲豪、王一念、曾聖堯將陳立偉、陳昱彬、丁乙倢、徐維駿從上開旅館帶至新北市○○區○○○路0號9樓之「麗緹商務旅館」看管,而該集團之其他成員則於111年12月27日14時起,以LINE暱稱「盛世金融-David LIU」向原告佯稱:可幫原告追回先前遭詐騙之損失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分別於①111年11月28日10時22分許,②111年11月29日9時37分許,③111年12月2日9時37分許匯款至指定帳戶,並旋遭提領或轉匯,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原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各等語。 四、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在案,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0,0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