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57-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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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57號 原 告 鄭翊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提 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 傳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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