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EV-113-士簡-1574-20250123-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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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羅榮彰 被 告 吳金財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複 代理人 顏逢緯 被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顏逢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之記載應刪除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