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易-3861-2024111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171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芳綺前將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6 樓之21室出租予告訴人吳宇軒,租期自民國112 年5 月15日起至113 年5 月14日止,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12 年5 月15日上午7 時5 分許起至同時31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上開租屋處,嗣告訴人透過租屋處之筆記型電腦視訊鏡頭,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芳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住宅罪嫌起訴,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吳宇軒於113 年11月13日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3 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足稽(本院卷第67、71至73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