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V-113-上易-597-20250226-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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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江駿賢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玉金律師 上 訴 人 黃彥璋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江駿賢主張:伊與訴外人甲○○於民國99年 結婚,婚姻存續期間,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彥璋於109年3、4月間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快手」與甲○○認識,明知甲○○與伊為夫妻關係,仍與甲○○往來,甚至發生至少10次以上之性行為。甲○○於111年2月17日伊生日當天,向伊提出離婚之要求,伊察覺有異,甲○○始將上情據實以告,黃彥璋與甲○○共同侵害伊之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求為命:黃彥璋應給付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㈡黃彥璋則以:原判決命伊賠償100萬元已近伊111年所得總額,且為江駿賢於同年所得總額之5倍,實屬過高,本案精神慰撫金應以25萬元為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二、反訴部分:  ㈠黃彥璋主張:伊與甲○○交往,江駿賢因而心生不滿,竟於111 年2月20日、同年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方式,向伊恫嚇如附表所示內容(下稱系爭附表內容),危害伊之安全,致伊心生畏懼,侵害伊自由權,伊並對江駿賢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案件提起公訴,嗣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26號(下稱第926號)刑事判決江駿賢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宣告緩刑2年確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江駿賢應給付伊20萬元,及自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㈡江駿賢則以:伊雖與黃彥璋為如系爭附表內容,惟因伊於知 悉黃彥璋與甲○○發生性行為,難免口不擇言,實無加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意,且並未使黃彥璋心生畏懼,伊不構成恐嚇行為,自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本訴部分判命黃彥璋應給付江駿賢100萬元,及自112 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諭知兩造得供擔保後准、免假執行。另駁回江駿賢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反訴部分判命江駿賢應給付黃彥璋20萬元,及自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駁回黃彥璋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黃彥璋就其本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部分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黃彥璋給付逾25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江駿賢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江駿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江駿賢就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反訴部分不利於江駿賢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黃彥璋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黃彥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56至157、169頁):  ㈠江駿賢與甲○○於99年間結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黃彥璋於1 09年3、4月間(即江駿賢與甲○○婚姻存續期間),透過通訊軟體與甲○○相識,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109年4月至111年2月4日間發生多次性行為。嗣江駿賢與甲○○於111年2月18日兩願離婚。  ㈡黃彥璋與甲○○交往期間,黃彥璋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  ㈢黃彥璋於110年12月18日曾透過LINE傳訊聯繫江駿賢,並曾因 與甲○○發生感情口角,於110年12月間至江駿賢與甲○○之住所外要求甲○○外出溝通。  ㈣江駿賢於111年2月20日、同年月22日對黃彥璋以LINE為如系 爭附表內容。  ㈤黃彥璋前對江駿賢提起恐嚇刑事告訴,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案件提起公訴,經原法院第926號刑事判決江駿賢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宣告緩刑2年確定(原審卷一第107至111頁)。  ㈥甲○○前對黃彥璋提出涉嫌妨害性自主告訴,經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60號案件(下稱另案)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㈦黃彥璋前對甲○○提出涉嫌誣告告訴,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10846號案件以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訴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則有明定。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江駿賢主張黃彥璋與甲○○共同侵害其配偶權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黃彥璋給付100萬元本息,黃彥璋抗辯江駿賢請求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云云,查黃彥璋於109年4月至111年2月4日間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且兩人交往期間,黃彥璋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嗣江駿賢與甲○○於111年2月18日兩願離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並經證人甲○○於原審證述兩人交往、發生性行為等情明確(原審卷二第9至19頁),足見黃彥璋明知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與甲○○發生多次性行為,且期間長達近2年,堪認黃彥璋故意侵害江駿賢之配偶權,黃彥璋不否認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則江駿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3項規定,主張其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就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請求黃彥璋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江駿賢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即無庸審酌。  3.爰審酌江駿賢為高職肄業,與甲○○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前 經營餐飲業惟已申請停業,擔任無給職議長特助,111年度所得總額17萬8,824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名牌汽車1台、有價證券等財產,以公告現值計算財產總額為266萬1,428元;黃彥璋為大學畢業、現任職不動產經紀業,111年度所得總額117萬8,036元,名下有汽車一台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原審卷一第279、280頁),江駿賢並於原審稱其每月有高額及穩定之現金流量等語(原審卷一第297頁),並提出存摺影本供參(原審卷一第307至309頁),且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存卷可參(詳原審卷一第173至178頁),併斟酌黃彥璋與甲○○交往近2年,多次出遊聚餐,於另案警詢時自承與甲○○發生10餘次性行為(原審卷一第23至27頁)之加害手段、江駿賢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江駿賢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為適當,黃彥璋提出其他實務判決抗辯本件精神慰撫金應以25萬元為適當云云,洵非可採。  ㈡反訴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所謂自由權,亦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實務上或稱意思決定自由權。又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查江駿賢對黃彥璋為如系爭附表內容一情,為江駿賢所不爭 執(見不爭執事項㈣),依社會一般通念衡量,江駿賢為如系爭附表內容,係以加害黃彥璋及親友人身安全之事恐嚇黃彥璋,已足使黃彥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意思決定自由權,是黃彥璋受此侵害之情節自屬重大。又江駿賢因上開行為,經原法院以第926號刑事判決江駿賢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07至111頁),江駿賢並於上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江駿賢抗辯其並無恐嚇,黃彥璋並無心生畏懼云云,難認可採,是黃彥璋主張江駿賢上開行為侵害其自由權,且情節重大者,洵屬可採。是江駿賢對黃彥璋為如系爭附表內容,不法侵害黃彥璋精神活動自由權或稱意思決定自由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江駿賢負損害賠償責任。  3.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 害人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是否重大、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江駿賢對黃彥璋為如系爭附表內容,不法侵害黃彥璋精神活動自由權或稱意思決定自由權,堪認黃彥璋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是黃彥璋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江駿賢賠償其非財產上所受損害,即屬有據。查兩造職業、財產狀況,已如前述,黃彥璋主張因江駿賢上開恐嚇行為,致其失眠、焦慮、情緒低落而有急性壓力反應,並提出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憑(原審卷一第117頁),另參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併斟酌江駿賢本件犯行、動機,以議長特助身分,對黃彥璋恫嚇「我有你所有資料口卡,你家有幾個人...我都知道」、「你要去換地方躲我絕對抓得到你」、「我是準備給你2、3百萬的醫藥費」等用語,對黃彥璋以加害其或無辜家人人身安全之事為恐嚇之加害手段、黃彥璋心生畏懼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黃彥璋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本訴部分,江駿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黃彥璋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8日(原審卷一第8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黃彥璋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黃彥璋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逾25萬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反訴部分,黃彥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江駿賢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江駿賢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江駿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1 111年2月20日22時34分許至同日22時45分許 我現在不想抓你,心平氣和跟你講,雖然我有你所有資料口卡,你家有幾個人?對不對,小朋友讀哪裡?家裡有誰誰我都知道…… 2 同上 這3天我想很多真的是心平氣和,我小弟他們我外帖的我小弟他們很想不開啦!但是我是想看你的情況啦! 3 同上 你不想在這裡混也OK阿!你要去換地方躲我絕對抓得到你,我給你錄音也無所謂!我跟你保證我不管花多少錢我絕對逮得到你,不管你到哪裡我都抓得到你!我現在現金六百萬放在這裡,我要噹你還不簡單! 4 同上 帥哥,我現好好跟你講,不和解你不和解我就把你厂ㄡˊ起來(台語:撈起來),我跟你講我可以給你錢無所謂,我跟你講真的我可以給你錢,那個安家費啦醫藥費啦,隨便你你要怎麼編都可以,我可以給你錢,但是你,我絕對不會讓人家逮到我,那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你不信的話那大家,你可以凹凹看拚拚看,但是那是我最壞的打算,我覺得你沒那麼笨…… 5 111年2月22日凌晨0時47分許至同日凌晨1時許 我跟你講,我混到這種地步了,我還遇到這種事情!我還可以讓你這樣跟我講話,他媽的,不是送殯儀館你要很偷笑了哦! 6 同上 你是心理變態嗎?小朋友!我跟你講我現在就可以抓到你啦!我不是抓不到你啦!我是他媽的,已經有跟你講過答應你他媽的在仲裁之前你不會有事啦!但是這兩天……你是不是活的不耐煩了? 7 同上 反正你兩個外甥讀○○嘛,叫○什麼○○什麼東西的嘛對不對……你開那什麼爛黑色的5508嘛!英文字我現在忘記了,我要派出所看才知道,你要跑去哪裡? 8 同上 那台車啦那台車啦,5508,我對數字非常有概念啦!那就你的車嘛! 9 同上 ……我跟你講是我是準備給你2、3百萬的醫藥費,我跟你講實話,我給你錢! 10 同上 你管那麼多幹嘛?你他媽不是要找他他都知道了啦!他在等你也,你現在敢縮人家會把你厂ㄡˊ起來(台語: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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