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認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民泰
相 對 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1頁第30行「612萬5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1萬6,
054元」;第1頁第31行「28萬8,3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88
萬3,840元」;第2頁第5行「2,822萬8198元」、「6,120,598元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4,019萬8,441元」、「8,716,054元
」;第2頁第6行「28,228,1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198,4
4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聲-135-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