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上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1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9678號),而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
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1行至第12行「自民國110年5月29日前某日起」更正為「自
民國110年5月29日之某時許起至111年2月24日13時53分許為
警查獲止間」、起訴書附表更正為如下附表,證據欄增列義
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蒙克雷
爾股份公司委任狀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1至65頁)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3年9月13日113恒鼎智字第0
258號函暨檢附之授權委任狀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45至53
-2頁)、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告訴代理人函1份(見
本院智易字卷第55至57頁)、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
00000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71至
75頁)、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113年9月20日函暨檢附委任書
等件各1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97至106頁)、理律法律事務
所113年9月27日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委任狀、113年10
月4日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委任狀中譯本各1份(見本院
智易字卷第121至135頁),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
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迄今仍尚未施行,自無
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及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案警員購入侵害如附表編號
4所示商標權之衣服1件,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
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
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
加以處罰,應僅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
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0年5月29日之某時許起
至111年2月24日13時53分許為警查獲止間,多次侵害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之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以
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678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相同,具有事
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知其自淘寶網站所購
得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
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仍執意販售之,顯然欠缺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觀念,且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
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
象。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價值與獲利、犯罪所
生損害,及現已與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欄所示
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全數履行完畢、尚無前案紀
錄之素行,暨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美編、已婚、育
有未成年子女1名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示。
㈥諭知緩刑宣告之說明:
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所為本案犯行固應擔負刑責
,然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罪,可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
認知並無重大偏離,且被告現亦無其他案件遭任何地方檢察
署偵辦中,堪認本案為偶發獨立之犯行,並審酌被告行為時
年僅22歲,尚屬年輕,若使其入監服刑,除具威嚇及懲罰效
果外,反斷絕其社會連結,而無從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目的
。況被告於案發後積極與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
欄所示之商標權人洽談賠償事宜,並均履行完畢,是本院審
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足生警惕,可藉違反緩刑
規定將執行刑罰之心理強制作用,並促使被告時時遵法併遷
善自新,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由被告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8「查獲侵害商標權商
品及數量」欄所示之商品(含本案警員購入之衣服),確均
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參,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於本院供承其本案扣除成本之獲利約為新臺幣(下同
)50,000至100,000元(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14頁),但成本
為何其已不記得,且無法提供其販賣相關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紀錄,而公訴人亦未就被告本案實際售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數量、金額為任何證明,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得認被告
因本案獲有50,000元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分別與如附表編
號1「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34,000元達成和解,
有刑事陳報狀暨和解書等件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5
至103頁)附卷可稽、與如附表編號2「商標權人」欄所示之
商標權人以45,000元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暨承諾書等件
各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5頁、第105至118頁)附卷可
證、與如附表編號3「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以100,0
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簡字卷第35至36頁
)附卷可憑、與如附表編號4「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
人以25,0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簡字卷第2
3至25頁)附卷可據、與如附表編號5「商標權人」欄所示之
商標權人以美金10,800元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陳報狀各
1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93至94頁;本院智易字卷第59頁
)附卷可參、與如附表編號6「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
人以30,000元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本院智易字
卷第19頁)附卷可佐、與如附表編號8「商標權人」欄所示
之商標權人以25,000元達成和解,有承諾書1份(見本院智
簡字卷第17至1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之犯
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而如附表編號1至6、8「商標權人
」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求償權亦獲滿足,若本院就被告犯罪
所得部分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 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墨色) 00000000 116/08/31 各種衣服、褲子、胸罩、泳衣、束腰帶 ⑴衣服30件 ⑵褲子4件 GG (18) textile 00000000 121/11/30 鞋子、運動鞋、西裝、短褲、褲子、T恤等 GG (17) 00000000 114/06/15 襯衫、T恤、短褲等 2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 00000000 117/02/29 衣服、靴子、鞋子等 ⑴衣服37件 ⑵褲子5件 BURBERRYS CHECK 00000000 119/09/15 衣服、背心、襯衫、T恤、圍巾等 TB Monogram 00000000 118/12/31 衣服、靴、鞋、襪子、頭巾、纏頭巾 3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 CH CROSS DESIGN 00000000 122/10/15 男女衣服、襯衫、T恤、運動褲、背心等 ⑴衣服55件 ⑵口罩20件 Plus Design 00000000 112/03/15 男女衣服、襯衫、T恤、運動褲、背心等 Chrome Hearts with PLUS Design 00000000 113/03/15 服裝,即T恤、襯衫、背心、運動衫、運動褲、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Horseshoe Design 00000000 119/10/31 男女服裝、襯衫、T恤、裙子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Scroll Design 00000000 119/10/31 男女服裝、牛仔褲、襯衫、T恤等 CHROME HEARTS plus the Horseshoe Design 00000000 113/04/15 百貨公司,關於布疋、衣服、服飾配件、髮飾品、文教用品、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等之零售 CH plus Design 00000000 115/04/15 男女服裝、襯衫、T恤等 4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 00000000 118/02/28 衣服、內衣、服飾用皮帶等 ⑴衣服8件 ⑵警員購入之衣服1件 4L(new logo) 00000000 114/03/31 衣服及內衣,即襯衫,T恤,套頭毛衣等 4 L DESIGN 00000000 118/01/31 衣服、男女服裝、童裝 4L (device) 00000000 118/01/31 衣服、內衣、服飾用皮帶、圍巾等 5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OFF-WHITE 00000000 114/08/15 衣服、夾克、汗衫、外套等 ⑴衣服36件 ⑵褲子2件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DECOR FLORAL (fig.) 00000000 114/05/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T恤、套裝、襪子等 衣服20件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 00000000 114/11/15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T恤、套裝、襪子等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111/11/30 衣服、內衣,即襯衫、T恤、套衫、裙子等 LV logo (figurative) 00000000 117/03/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等 LOUIS VUITTON 00000000 117/02/15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等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06/30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等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01/15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等 7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MONCLER 00000000 122/12/31 衣服、男士、女士及兒童外出服、針織服、襯衫、T恤、馬球衫、短褲等 衣服72件 MONCLER & device 00000000 119/09/15 男裝、女裝、童裝、T恤、馬球衫、百慕達短褲、短褲等 device mark 2 00000000 117/11/30 大衣、外套、襯衫、T恤、寬鬆上衣等 8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GIVENCHY 00000000 118/01/15 各種男女服裝、運動衣、游泳衣、內衣及浴袍 衣服90件 4G device 00000000 118/09/15 各種衣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5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佳芳律師
吳尚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
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
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且上開商標權利人
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
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自中國大陸「淘寶」網站
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自民國110年5月29日前
某日起,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
至網際網路,登入其母王郁淇(另為不起訴處分)向蝦皮拍
賣網站申請之帳號「ebos.fans」刊登販售含有附表所示商
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權。嗣經警於110年11月2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
現乙○○以上開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遂
喬裝買家以新臺幣(下同)1,3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
下標購買仿冒「LOEWE」商標之衣服1件,經警送鑑定確認為
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11年2月24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同案被告王郁淇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上開蝦皮帳號
會員資料、網頁刊登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證
、通聯調閱查詢單、超商寄件資料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查獲仿冒品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0件、褲子4件 否 2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7件、褲子5件 否 3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 「CHROME HEARTS」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55件、口罩20件 是 4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LOEW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8件 否 5 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 「OFF-WHITE」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36件、褲子2件 否 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20件 是 7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 「MONCLER」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72件 否 8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GIVENCH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90件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