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14號
原 告 黄鈴雅
被 告 黃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姑姑,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
處所,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LINE通訊軟體,在特定多數人之
家族成員組成「我們這一家」LINE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
),以暱稱「AruHuang」,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於系爭LI
NE群組,當眾羞辱原告,嘲諷其母親自殺一事,貶低其人格
權,致其受有精神痛苦,名譽權受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
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LINE群組是特定多數人之私密群組,沒有對
外公開,大家對事情看法不同,互相爭議,且是原告先罵伊
,伊才回罵,這是互罵。伊對原告未造成人格、精神傷害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系爭LINE群組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並提出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為證
(本院卷第13至15頁),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
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公開侮辱原
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權及名譽權,應賠償原告損害等語
,惟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被告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是否有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
㈡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訊息,尚難認原告
請求有理由:
⒈依據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在公然侮辱或
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憲法法庭之見解認為應考量表意人是否
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
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
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
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
,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
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
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
,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⒉經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訊息部分,從原告所提系爭
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觀之,被告應僅是傳達訴外人黃麗珍
有事要找原告,客觀上並無貶損之意,且原告就被告上開訊
息回覆:「請她有事自己來找我,不需要你雞婆,還重複三
次,白目喔」、「而且關你屁事啊」等訊息,尚難認被告如
附表編號1所示詞語已達貶損原告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程
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
⒊再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部分,從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觀之,原告先傳訊:「反正不是妳的事情就是關你屁事」,被告始傳訊:「給你臉你不要臉」,原告再傳訊:「他根本沒打給我沒有未接電話,是在說謊吧」,依兩造對話脈絡可知,被告是因原告所傳訊息在先,始不甘示弱以系爭言詞回擊,此為一般人常見之反應,非單純直接對原告之人格予以貶抑,亦非無端攻擊、謾罵,此為吵架過程中以此類言詞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依前揭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尚無從逕予認定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已達貶抑原告之名譽或人格,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
㈢就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訊息,尚難認定原告請求
有理由:
就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
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
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
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
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
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
損害賠償之責任。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
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
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
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是以行為人如係基
於客觀事實,依個人主觀意見而對被害人加以指摘,倘未為
低劣不堪之批評,縱用詞尖酸刻薄,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包容各種價值判斷,於民主社會辨明真理而達到去蕪存菁之
效果。觀諸被告所提之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全文(本院卷
第55-69頁),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3所示訊息部分,肇因兩
造因家族成員聯繫問題及家族保險爭議而產生言語衝突,且
屬被告對原告之個人主觀評價,其用詞雖略有尖酸刻薄,惟
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認係出於侵害原告名譽權及
人格權之故意,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㈣另參以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2「給你臉你不要臉」、編號3「
你媽要是還在,你也不可能會很孝順她」訊息部分,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
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為證(本院卷第257至261頁),足認
被告在系爭LINE群組所為上開留言並不具真正惡意,核屬憲
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其名
譽、人格權,自屬無據,並無可採。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編號 被告傳訊時間(民國) 被告傳訊內容 1 112年3月20日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lin_ya黃麗珍找你 說你拿了她的東西 2 112年3月21日 給你臉你不要臉 3 112年3月21日 黃鈴雅你應該換工作去當芭樂劇的寫劇本的 你媽自己選擇那樣的方式離開 你就不要怪別人 你媽要是還在 你也不可能會很孝順她
CHEV-113-彰小-41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