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
訴訟代理人 鄭宗仁
張妙如
被 上訴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7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俞秀端,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戴文亮
,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209、213頁)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至108年4月間,在其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下稱○○○路住處),分別
對代號BSOOO-A109026 (以下稱A女)與代號BS000-A109027
(以下稱B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伊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2542號,下稱第12542號),經原審法院刑事
庭於112年4月21日以110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判決(下稱第8
號判決)被上訴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9年6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檢察官、被
上訴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月11日以11
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9號判決(下稱第9號判決)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下稱第21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在案。A女、B女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向伊所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下稱審議委
員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委員會於112年4月11日以
110年度補審字第85號、86號決定書決定各補償A女、B女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1萬元,並於同年9月13日支付完
畢。爰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
稱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行使求償權,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62萬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未曾對A女、B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刑事確
定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重大瑕疵,如認伊對A女、B女應負損害
賠償義務,被害人保護法已修正為被害人權保法,並於112
年2月8日修正公布,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自同年7月1日
開始施行,新法對補償金之定位改採國家責任,未再明文國
家於補償後可向犯罪行為人請求給付,排除國家對犯罪行為
人之求償權,上訴人係於同年9月13日支付補償金並委由財
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被害人保護協會)信託管
理,屬新法修正施行後所為給付,基於從新從優法理,應優
先適用被害人權保法,上訴人不得再依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向
伊求償,縱認上訴人得依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為本件請求,然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對犯罪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本質上
仍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所規定
求償權,係源自同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上訴人因
給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予A女、B女所取得求償權,係屬法定
之債權移轉,依民法第299條規定,伊因本件債權讓與所得
對抗A女、B女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上訴人,上訴人所主張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時間分別為107年12月、1
08年3月,迄至109年12月、110年3月為止,已罹於民法第19
7條第1項所規定2年請求權時效,伊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
項規定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2萬元,及
自原審113年度促字第1558號支付命令(下稱第1558號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8、139、204、205頁):
㈠上訴人所屬檢察官以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至108年4月間,在
被上訴人○○○路住處,分別對A女、B女為強制性交行為提起
公訴(第12542號),經原審法院刑事庭於112年4月21日以
第8號判決被上訴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9年6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檢察官、被
上訴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月11日以第9
號判決駁回上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
3年7月31日以第21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㈡A女、B女於110年6月29日提起性侵害補償金申請,案號為110
年度補審字第85號(下稱第85號)、110年度補審字第86號
(下稱第86號),經審議委員會於112年4月11日決定依被害
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補償A女、B女精神慰撫金各31萬元,並於同年9月13
日全數給付,委由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信託管理。
五、上訴人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62萬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被上訴人有無對A女、B女為刑
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強制性交行為?㈡上訴人依被害人權保法
第101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被上訴人求償62萬
元本息,有無理由?㈢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提起本件請求已
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其依民法
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拒絕給付,是否有據?
㈠被上訴人有無對A女、B女為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強制性交行
為?
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至108年4月間,在被上訴人○○○路住處,分別對A女、B女為以其生殖器接觸A女、B女下體之強制性交行為事實,有A女、B女於刑事案件偵查(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5號【下稱第325號】卷第9至37、39至48頁調查筆錄、第53至71頁訊問筆錄)、審理(見桃園地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下稱第8號】卷二第21至67頁)時證述在卷,且有A女、B女經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下稱門諾醫院)醫生檢查陰部確受有損傷,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第8號卷一第387至391、395至399頁)可稽。又A女、B女之母D女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在107年12月7日離婚前,已將B女託被上訴人照顧,B女持續居住於被上訴人○○○路住處,A女則自108年1月間開始住在被上訴人上述住處等語(見第8號卷一第173至187頁),證人即D女友人甲○○證述:A女、B女都住在被上訴人家等語(見第8號卷一第170、171頁),證人D女、甲○○上開證詞,核與B女所就讀小學之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下稱輔導紀錄表)108年1月2日家訪記錄所載:「父母離婚,監護權在父親那兒,5個小孩3個送回花蓮,僅留2個在大園託人24小時照顧」內容相符,亦與花蓮縣家暴中心第2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調查評估記錄」欄所載:「在107年至108年實際訪視了解案主B女確實可能在108年2月前便已在蘇男(即被上訴人)家中生活(小學一年級)」、「案主A女的部分可能最早在107年12月份間陸陸續續便有前往蘇男(即被上訴人)家中留宿,但實際上真正接受蘇男照顧的時間應該比案主B女晚,並直至案母接返後於108年3月10日委託一位居住蘆竹的乙○○小姐幫忙照顧直至109年2月6日才由案外祖母接返本縣生活」內容(見第8號卷【限制閱覽卷】第44頁)一致,A女、B女確有住居於被上訴人○○○路住處事實,此與A女、B女證述住居被上訴人○○○路住處遭被上訴人為強制性交侵犯行為有所相符;另A女、B女之祖母C女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係於109年2月7、8日自友人乙○○住處接回A女,A女在車上自己提及遭被上訴人侵害,是A女先講,後來B女才敢講,後來把事情講出來,講述內容為A女、B女的生殖器均遭被上訴人觸摸,被上訴人尿尿的地方有碰觸A女、B女的BB(即生殖器),A女、B女講的時候情緒恐慌、不穩,想講又不敢講,尤其是B女,B女說被上訴人有告知不能講,伊聽到後開始反應過來,認為怎麼會這樣,所以隔幾天就帶A女、B女去門諾醫院檢查等語(見第8號卷【限制閱覽卷】第162至182頁);證人D女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於109年2月6日與C女帶著B女去友人乙○○家接A女,A女、B女見面後在車上才把遭被上訴人侵害的事情講出來,伊才知道這件事,且伊於108年2月16日,看到A女身上有傷痕,A女說是被上訴人打的,所以伊將A女帶回自己照顧,同年3月間將A女託給友人乙○○照顧,伊照顧A女期間,A女沒說遭被上訴人性侵害的事,只是有點反常,一直跟伊說要把B女帶走,不然就說要去看B女等語(見第8號卷一第172至187頁);證人C女、D女所證述A女、B女因久別重逢而吐露遭被上訴人強制性侵過程情節有所一致。依據上述證據所示,足認上訴人主張A女、B女遭被上訴人強制性交事實,實屬有據。
⑵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偵查時不否認B女大約自107年10月開始
居住在被上訴人住處(見第12542號卷第9頁調查筆錄、第17
4頁訊問筆錄),雖被上訴人抗辯A女僅在被上訴人○○○路住
處過夜1至2次,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女丙○○、被上訴人配偶丁
○○亦證述A女僅過夜1、2天等語(見第8號卷一第195頁、本
院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9號卷第386頁)。然被上訴人所辯
及證人丙○○、丁○○證述情節要與證人A女、B女、D女、甲○○
之證詞及前述輔導紀錄表、調查報告不符,考量證人丙○○、
丁○○與被上訴人關係密切,證述內容難免有所偏頗,況且,
被上訴人所陳述及證人丙○○、丁○○所證述A女曾於被上訴人○
○○路住處過夜事實,核與A女、B女、D女、甲○○所證述居住
過被上訴人○○○路住處之情亦有相符,經評價相關證據資料
,可認證人丙○○、丁○○證述情節難為有利於被上訴人認定依
據。另A女、B女之父固證述沒有看過A女在被上訴人家居住
等語(見第8號卷【限制閱覽卷】第185、186頁),不僅與
被上訴人所陳述及證人丙○○、丁○○所證述A女曾於被上訴人○
○○路住處過夜事實不符,且A女、B女之父亦證述與D女離婚
後就不知道小孩是如何照顧的等語(見第8號卷【限制閱覽
卷】第189頁),是A女、B女之父證詞,亦無從為有利於被
上訴人之認定。至於被上訴人另抗辯A女、B女所繪製現場圖
不一致,且與A女、B女所證述事發地點即被上訴人之女丙○○
房間擺設不同,據此指摘A女、B女證述情節不實云云。然B
女確實長期居住被上訴人○○○路住處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
否認,且A女、B女繪製現場圖時間為109年2月間(見第325
號卷第215、217頁),距離事發時間已久,B女所繪製現場
圖與丙○○房間擺設不同,應係記憶模糊所致,無從認定B女
證述情節有所虛偽,而A女繪製現場圖時僅6歲(見第8號卷
【限制閱覽卷】第35頁),記憶及表達能力有限,更無從期
待其能正確繪製現場布置全貌,是縱使A女、B女所繪製現場
圖有所出入,仍無從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⑶再者,被上訴人前開強制性交犯行,既有前述證據可佐,被
上訴人前開犯行,更據上訴人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
法院刑事庭於112年4月21日以第8號判決被上訴人對於未滿1
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檢察官、被上訴人均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月11日以第9號判決駁回上訴,被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第216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已如不爭執事項㈠所示,更足徵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A女、B女確有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強
制性交行為,確堪認定。
㈡上訴人依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
對被上訴人求償62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⑴按「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
施行前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
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進行求償」。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
定有明文。揆諸立法理由謂:「本次修法刪除原第十二條有
關求償權之規定,考量公平性、規定一致性及已成立之債權
效力等,針對依舊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國家依舊
法對於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仍有求償權,爰
增訂本條」。且按「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
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
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112年1月7日修正前被害
人保護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規定。是於被害人權保法修正施行前,已按
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被害人權
保法施行後,仍可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進行求償,此
為法所明定。
⑵上訴人主張A女、B女遭加害人即被上訴人強制性交,被上訴
人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第2164號判處罪刑確定,已
如前述,A女、B女於110年6月29日提起性侵害補償金申請,
案號為第85號、第86號,經審議委員會於112年4月11日決定
依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補償A女、B女各31萬元,並於同年9月13日全
數給付,委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桃園分會信
託管理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且有審議委員會決定
書、財政部國庫署匯款資料(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28至32頁
)可據,A女、B女於被害人權保法112年1月7日修正施行前
,已按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向上訴人所設審議委員會申請犯罪
被害補償金,審議委員會於112年4月11日決定補償A女、B女
各31萬元精神慰撫金,並於同年9月13日支付完畢,則按被
害人權保法第101條規定,上訴人仍得依被害人保護法第1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被上訴人為本件求償,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62萬元,自屬有據。
⑶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2萬元,
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應自第1558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1日
(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44頁)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
據。
⑷被上訴人雖抗辯被害人權保法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犯罪
被害補償金規定自同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對補償金之定
位改採國家責任,未再明文國家於補償後可向犯罪行為人請
求給付,排除國家對犯罪行為人之求償權,上訴人不得向伊
求償云云。然修正後被害人權保法雖未再明文國家於補償後
可向犯罪行為人請求給付,排除國家對犯罪行為人之求償權
,然於被害人權保法修正施行前,已按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
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既明文仍
應按被害人保護法規定進行求償,乃法律特別明文,且上訴
人對被上訴人所行使本件求償權符合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
規定,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上開所辯,即未可採。
㈢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提起本件請求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
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其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拒
絕給付,是否有據?
⑴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第一項
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
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算」。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且揆其立法理由係謂:「因犯罪行為所造成之
損害,原應由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負責
賠償,國家之支付補償,係基於社會安全考量,使其能先獲
得救濟,故國家於支付補償金後,對原應負責之人自有求償
權,爰於第一項予以明文規定」、「有關國家求償權之行使
應有一定之期限,爰參考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於本條第
三項規定,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自國家支付補
償金之日起算,惟國家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不明者,則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賠償責任之人
時起算」(見本院卷第19頁)。準此,國家依被害人保護法
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得行使求償權,係採行為人最終
賠償義務原則,國家雖先行給付補償金,行為人仍負最後賠
償義務,故法律規定國家給付補償金後取得求償權,而得向
犯罪行為人請求返還,其法律性質係屬法定之債權讓與,當
被害人或被害人遺屬自國家獲得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同時,不
待另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其對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該補償金範圍內即依法移轉國家,與一般債權讓與之情形
不同,且國家求償權之請求權時效並規定求償權因2年不行
使而消滅,足徵求償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係獨立重行起算,
而非依附於犯罪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再特別規
範必要,是國家依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之求償權之請求
權時效原則自應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算,例外自國家得知犯
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無民法第197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消滅規定
之適用。
⑵查A女、B女所提本件性侵害補償金申請,審議委員會係於112
年4月11日決定依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
款、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償A女、B女各31萬元精神慰
撫金,並於同年9月13日全數給付,委由被害人保護協會臺
灣桃園分會信託管理之情,既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則上訴
人於自交付補償金之日即112年9月13日起算2年內之113年2
月6日於原審對被上訴人聲請發第1558號支付命令,於113年
3月20日送達被上訴人,其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即同
年3月28日提出異議(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2、3、37頁、原
審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本件求償權
行使,顯未罹於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3項所規定2年消滅時
效,從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民法第
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其依民法第144條第1
項規定得拒絕給付云云,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被害人權保法第101條、被害人保護法
第1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2萬元,及自113年3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
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TPHV-113-上易-1010-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