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生前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OO為相對人乙OO之女,相對人因中
風後,致意識不清、四肢顯著攣縮且長期臥床,目前不能處
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
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甲OO為其之監護人,又相對人與其他親
屬久未聯繫,另請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受監護宣告人既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
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TCDV-113-監宣-65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