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
調偵字第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者
,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
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319條之5亦有明定。
三、被告胡嘉偉因涉犯刑法第319之1第1項之罪,因告訴人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撤回告訴,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壹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沒收之。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扣案之智慧型手機(IMEI:00
000000000000)壹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HLDM-113-單聲沒-1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