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
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提
出異議。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惟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