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6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
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
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判決確定(即民國113年6月18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
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
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
正當。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惟未獲回覆,有本院函文
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37頁)。爰依前揭說明
,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酌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編號1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之性騷擾罪、編號2為幫助一般洗錢罪,犯罪類型不同
,所侵害法益亦有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暨其動機、行為態樣、侵害法益、
行為次數等情狀,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
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
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2與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
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
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3日晚間8時 30分許 112年6月19日16時39分許、14時28分許、14時3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62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96、100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39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 第95號 判決日期 113/03/26 113/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39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 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8 113/07/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0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66號
TPHM-113-聲-2838-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