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品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1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004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品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345號簽結,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吸食器1組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5號簽結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
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4
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民國112年7月1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
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
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
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
1組,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CYDM-114-單聲沒-1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