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0月
30日以113年度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住
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
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TCDV-113-婚-598-202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