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4號
異 議 人 吳英樺
吳昭億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
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
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70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
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8月21日對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核發扣押命令。新光
人壽於113年8月28日陳報異議人吳英樺於新光人壽現有保單
,有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含投資型
保單之帳戶價值)及預估解約金(扣除借款及墊繳本息),
惟未達扣押之標準,無庸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73頁)。
富邦人壽於113年8月29日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
附表編號3、4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有以異議人吳昭億
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
事件卷第83、84頁)。臺銀人壽於113年8月30日發函本院陳
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存在而
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5、87頁)。南山人壽於113
年9月18日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保人之附表編號5-8所
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卷第89、91頁)。中
華郵政於113年8月29日發函本院陳報有以異議人吳英樺為要
保人之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系爭執行事件
卷第79、81頁)。嗣併案債權人即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異議人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289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3年9月28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
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47頁)。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命令具狀聲
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就
異議人吳昭億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以及駁
回異議人吳英樺針對附表編號1-8所示保單強制執行程序之
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合先敘明。
二、就異議人吳昭億聲明異議部分: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09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已駁回相對人就異議人吳昭億
所有之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況且本院民事
執行處就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就異議人吳昭億執行任何其
他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與財產,即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尚無對異
議人吳昭億有何強制執行之命令、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
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異議人吳昭億利益之情事
,原裁定亦未就執行異議人吳昭億附表編號9所示保單債權
之聲明異議予以駁回,是異議人吳昭億對原裁定聲明異議,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就異議人吳英樺聲明異議部分:經查,異議人吳英樺並未提
出任何書狀就原裁定聲明異議,僅有異議人吳昭億提出書狀
明載「吳昭億(即吳水玉)民事聲明異議狀」(執事聲卷第
19-23頁)並附具異議人吳昭億之診斷證明書,且異議人吳
昭億民事聲明異議狀內容僅強調自身不應被強制執行之事由
,均未提及異議人吳英樺有何對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之情事
,本院民事執行處竟以113年10月23日函通知異議人吳昭億
、異議人吳英樺繳納針對原裁定聲明異議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異議人吳英樺即於113年11月22日繳納1,00
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可視為異議人吳
英樺於113年11月22日繳納1,000元係表示對原裁定不服聲明
異議。而原裁定係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異議人吳英樺,有
送達證書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5頁),經加計在途
期間2日,本件異議期間末日本應為同年10月26日,而同年1
0月26日為星期六之假日,故本件異議期間末日則應為同年1
0月28日。惟異議人吳英樺遲至同年11月22日始聲明異議,
顯已逾10日之異議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吳英樺逾期
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吳英樺 長福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353,109元 2 吳英樺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 (00000000) 90,848元 3 吳英樺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Z000000000-00) 65,714元 4 吳英樺 富邦人壽鑫富利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357,126元 5 吳英樺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37,434元 6 吳英樺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235,129元 7 吳英樺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133,768元 8 吳英樺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240,555元 9 吳昭億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繳費二十年) (Z000000000-00) 82,308元
TPDV-113-執事聲-644-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