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 明 人 鐘隆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2月22日確定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86號),聲明疑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
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
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
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
要。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鐘隆發因前案執行,假釋出監日期為
民國105年10月31日,假釋報到結束日為110年10月16日,所
列爭點案件發生日期110年10月13日,而現執行案件發生時
間為111年10月8日,綜上,酌請審查正確前後案發時間點,
給予聲請人有利之刑法認定,以利聲請人在監累進處遇。若
認聲明人構成累犯對聲明人人身自由限制有過苛,故不應適
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查:聲明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
認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聲明人不服
,對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上訴,經本院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
事實認聲明人構成累犯,並審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撤銷
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等旨明確。本院判
決於理由欄論述構成累犯、裁量不予加重其刑等旨明確,自
無聲明意旨所稱過苛之疑義;因之,本案有罪判決主文之文
義明確,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本件聲明疑義,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TPHM-113-聲-2932-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