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方○琴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被 告 方○弘
被 告 方○欣
被 告 林○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原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1,400,305 元,經本院前於113年
11月13日裁定應徵收費用112,408元,嗣原告具狀增加被繼承人
方○翰遺產項目即國軍財務組存款1筆954,064元,原告應繼分為1
/3即訴訟標的金額增加318,02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
8,326元(11,400,305+318,021),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5,136元,本院前已裁定
應徵收112,408元,尚不足2,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再補繳2,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511-2024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