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蔡松生
訴訟代理人 山君儀
被 告 邵于虔
訴訟代理人 高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上列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
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EV-113-南簡-1630-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