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88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銘森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罪,處拘役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證據另補充: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基於程序主體地位,表示被訴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並不爭
執,而認罪之表示,並請求本院儘速審結,本院尊重被告之
程序利益,認為該侮辱性言論,已經足以妨害公務之順利進
行。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業於民國111年1
月1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法定
刑度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
之規定論處(刑法第140條第1項雖亦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
公布施行,惟該條項規定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自由刑刑
度皆相同,僅就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
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
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並不生新舊法之
比較問題)。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
員罪、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罪論斷。
㈢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
情形(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就法定最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
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具有相當之差異,且前案執行完
畢迄本案案發,已經超過3年,予以加重最低度刑,應屬罪
責不相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應
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於酒後,無端、貿然對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咆哮、辱罵
,又以其肢體、胸部推擠員警,妨害勤務之進行,但並未動
手或進一步對員警之身體造成侵害,整體妨害職務之程度尚
屬有限,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本院認為判
處拘役刑,已經可以充分反應本案行為罪責。
⒉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⒊被告已與員警施冠瑋達成和解。
⒋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我在住
院中,氣喘、左肩韌帶斷掉。當時因為鄰居養狗、不關狗,
使我長達6、7年無法好好休息,我找里長、警察都沒用,當
時我在家裡喝酒,狗又在叫,我就去外面理論,鄰居報警後
,警察到場我感到不滿,為何鄰居一反應警察就來,我反應
多次都不理我,我知道錯了等語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犯
罪動機。
⒌辯護人表示:被告酒後未能克制自己,但對被害人所造成之
損害及妨害公務之運行尚非巨大,並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
解,請求處以最輕之刑等語之意見。
⒍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之意見。
五、關於緩刑:本件被告雖有上揭構成累犯前科,但其於執行完
畢後,迄今已逾5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因一時失慮,才
會犯下本案犯行,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值勤員警達成和
解,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該會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較低
,因而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雅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速偵字第88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CHDM-113-簡-1638-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