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成蓮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
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本件尚
有依本條例第81條、第82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
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1條、第82條第2項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豐瑋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
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570元】);並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詳細說明消債條例
第81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所示事項,並說明聲請人自111年
10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
四、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五、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六、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應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10月起至今,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並提出110年度至113年度之財產清單及個人所得清單。
八、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九、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
KLDV-114-消債清-3-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