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僅繳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34萬1,9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又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577元(計
算式:1萬4,365元×2/3=9,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已繳
交之聲請費2,000元後,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計
算式:1萬4,365元-9,577元-2,000元=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