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89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0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曾偉峰無罪,並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提供「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人,雖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
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
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獲得相當報酬、貸得款項或求得愛情
等,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感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
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即
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
故意行為等可能性,各種情況不一而足,非但攸關行為人是
否成立犯罪,及若為有罪係何類型犯罪之判斷,且其主觀犯
意(如係基於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如何,亦得作為量刑參
考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雖被吿係提供其名下遊戲星城:「三顆紅眼睛」帳號(
下稱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供使用,與一般提供金融帳戶之
幫助詐欺犯罪類型有所不同,惟觀諸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之
說明,該帳號之申辦不需要任何費用,且依其規定申辦帳號
需與用戶之手機號碼進行綁定,遊戲官方亦禁止用戶將自己
的個人帳號轉移給他人使用,況一般人能預見取得他人與金
融機構帳戶、電信門號性質相同之遊戲帳號行為,常與財產
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被告違反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確保用
戶與手機門號申請人為同一禁止轉移帳戶及參與者依等級得
購買一定遊戲點數資格之規定,將可購買較高額度遊戲點數
之遊戲帳號租借給不明人士使用,並預期獲得新臺幣(下同)
4千元之報酬,基於帳號之申辦不需要費用,將帳號租借他
人收取報酬且不至有何損失,並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
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遊戲帳號,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
自有容任不熟識之他人用以犯罪之意,足見被告辯稱沒有想
到遊戲帳號被作為詐騙使用應係卸責之詞,其有幫助該人從
事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縱被告嗣後未取上開報酬,
被告犯行亦堪認定。
㈡又被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年籍不詳自稱「呂柏賢」之
詐騙犯罪者談妥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一事,查被告於民國113
年5月14日審理中供稱:對於購買一事,「呂柏賢」沒有說
要租用多久,說好了會跟我講,後面「呂柏賢」的回答我有
覺得怪怪的,每次對話都拖很久,一下信用卡有問題、戶頭
有問題等語。被告稱租借帳戶予「呂柏賢」卻連租借之長短
都未談妥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更可徵被告認為提供其遊戲
帳戶予他人並欲獲取報酬,不至有過大的損失,並且可獲得
一定之報酬,甚而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
酬、可以判斷其出租遊戲帳戶具有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而成
幫助詐欺罪。況被告既已察覺「呂柏賢」購買點數時信用卡
及戶頭頻頻出問題察覺有異,仍繼續替「呂柏賢」收驗證碼
,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給對方,使「呂柏賢」得以遂
行詐欺犯行,再查,被告多次稱對方信用卡、戶頭有問題,
惟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並未出現被告所稱出問題之對話
內容,於5月22日上午10時56分,對方又稱:抱歉前幾次因
為我們疏失所以沒有買成等語,前後文應不連貫,何以前文
都未出現信用卡、戶頭出問題,「呂柏賢」又突然向被告道
歉表示是自己的疏失,不排除被告對對話紀錄曾經進行刪減
,益徵被告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不足採信。
㈢且販賣遊戲帳號予他人作為他人遂行詐騙之人頭帳號,此舉
涉及刑事責任追究,依一般人社會經驗,為求清白,對未曾
從事之犯行當會極力否認,並會一再主張對自己有利之詞,
然被告於偵查中竟予以坦認,且其自白與事證相符,足認被
告於偵查中所為自白,堪以採信,其事後所辯,顯係臨訟卸
責之詞,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原審逕以被告本案遊戲帳號
具有相當程度之市場價值,而認收購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並
無異於常情,認定被告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而判決無罪,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說明,原審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
三、經查:
㈠原審勾稽卷內各項證據,認被告固有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予「
呂柏賢」使用,並依「呂柏賢」指示以其手機收星城Online
之驗證碼,再將驗證碼告知「呂柏賢」,又「呂柏賢」假冒
告訴人丙○○身分,以告訴人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刷卡購買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
內,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之客觀行為
,惟依被告與「呂柏賢」對話紀錄,雙方確實就本案遊戲帳
號之交易細節進行詳實瞭解,當無從排除被告確係基於交易
目的而將本案遊戲帳戶之資料傳送予「呂柏賢」之可能;又
依一般玩手機遊戲者之經驗,一定等級之遊戲帳號,需要耗
費相當時間才可練就,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確實具有相當程
度之市場價值,故為追求省時省力者,尋求他人已經達到一
定程度之帳號,收購等級較高之遊戲帳號並無異於常情,自
難僅憑被告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之中性行為,逕認其已具有明
知或預見其所提供本案遊戲帳戶所必需之帳號、密碼、簡訊
驗證碼將遭詐欺行為者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之主觀意思,因此
尚難認被告與「呂柏賢」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並提供交易必
需之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時,主觀上具有容任「呂柏賢
」冒用告訴人身分,以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
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之不確定故意,實已就卷內各
項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綜合各種主、客觀及被告個人
因素,說明如何認定無從證明被告有罪心證之理由。經核俱
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
無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則或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雖指摘一般人能預見取得他人與金融機構帳戶、
電信門號性質相同之遊戲帳號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
切相關,被告為牟利,違反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禁止轉移帳
戶及參與者依等級得購買一定遊戲點數資格之規定,將本案
遊戲帳號租借給不明人士使用,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詐
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依卷附Facebook星城社團截圖
(見原審第91至97頁),社團名稱為「星城Online交流 討
論 支援 『買賣』 加入」(見原審易字卷第97頁),網友貼
文「收星城帳號50等以上」、「收一隻60等帳號」、「收購
星城帳號molo 20-49等星幣10000」、「50等以上一律20000
」等內容觀之,可認星城Online遊戲玩家為節省時間,直接
收購較高等級之遊戲帳號,並不違網路遊戲之常情,核與被
告所辯其使用本案遊戲帳號約2年,將等級練到彩鑽程度,
因在社團裡看見有人在收購遊戲帳號才進而販賣等語相符,
是被告所辯,並非全然無據。反觀,檢察官上訴指摘一般人
能預見交易網路遊戲帳號行為與取得他人與金融機構帳戶、
電信門號性質相同,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一節,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實難據為不利於被告認定。故縱被告違反
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官方規定,將其本案遊戲帳號租借予「
呂柏賢」使用,然此乃被告是否遭星城Online停止本案遊戲
帳號之使用權限問題,尚難執此認被告於交易本案遊戲帳號
時,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向他人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
㈢檢察官上訴又指摘被告連租借本案遊戲帳號之長短都未談妥
,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予「呂柏賢」,又被告已察覺「呂柏
賢」購買點數時信用卡及戶頭頻頻出問題察覺有異,仍繼續
替「呂柏賢」收驗證碼,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給對方
,復於偵查中自白幫助詐欺犯行,其主觀上有幫助「呂柏賢
」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被告已與「呂柏賢」談妥租借
本案遊戲帳號之時間、價金等節,此有其等對話紀錄在卷可
稽(見原審易字卷第47至49頁),是檢察官指摘被告連租借
本案遊戲帳號之長短都未談妥,即貿然提供遊戲帳號予「呂
柏賢」一節,核與卷證不符。又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供稱:
後面「呂柏賢」的回答我有覺得怪怪的,每次對話都拖很久
,一下信用卡有問題、戶頭有問題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0
7頁),然星城Online遊戲玩家為節省時間,直接收購較高
等級之遊戲帳號,並不違網路遊戲之常情,已經本院認定如
上,又據被告所供本案遊戲帳號已經其玩遊戲2年多,練至
彩鑽等級(見原審易字卷第108頁),依此,「呂柏賢」向
被告租借已係彩鑽等級之本案遊戲帳號,無悖於網路遊戲常
情。稽之,被告雖將本案遊戲帳號租借予「呂柏賢」使用,
惟並未變更本案遊戲帳號暱稱、用戶綁定之手機門號,故被
告一旦察覺交易有異,其只要不配合手機認證,「呂柏賢」
即無法取得本案遊戲帳號之使用權限。復觀諸被告協助「呂
柏賢」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之過程中,「呂
柏賢」向被告表示:「網銀怪怪的」、「沒辦法付@@我裡面
還有錢不知道為啥沒辦法付款」、「就是轉不了也刷不了」
、「網銀有問題…」、「正在打客服」、「信用卡沒額度了
」、「我這是用信用卡」、「先用然後分期給」(見原審易
字卷第65至67頁),可知「呂柏賢」係向被告反應無法以網
路銀行順利購買遊戲點數,但其銀行帳戶餘額足以購買遊戲
點數,已撥打客服解決中,另表示因信用卡額度不足,無法
以信用卡刷卡購買遊戲點數,據此,被告於此情形下,縱察
覺「呂柏賢」於交易過程表示其信用卡額度不足、網銀有問
題等情,應僅足以令被告預見「呂柏賢」可能無法順利購買
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彼此間之交易可能無法完
成,或有無法取得約定報酬之風險,誠難據此預見「呂柏賢
」可能盜刷他人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
號內。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提供帳號、行動
電話給自稱呂柏賢的詐欺份子使用,便利其實施詐欺取財之
犯罪行為,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是否認罪?)我願意認罪。
」等語(見偵卷第83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已否認犯罪(
見原審易字卷第27至29頁),並供稱:我沒有想到「呂柏賢
」可能把我提供之帳號作為詐騙使用。若有罪,請從輕量刑
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07、113頁),足見被告係因不諳法
律,不知是否致罹刑章之情形下,為邀刑事寬典而為認罪之
意思表示,雖出於自由意志,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
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
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
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所謂補強證
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
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
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
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420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縱被告曾經自白,然
仍欠缺補強證據足資證明其於交易本案遊戲帳號時,主觀上
有幫助「呂柏賢」盜刷他人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之詐欺
得利之不確定故意,自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㈣檢察官上訴復指摘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並未出現被告所
稱出問題之對話內容,於5月22日上午10時56分,對方又稱
:抱歉前幾次因為我們疏失所以沒有買成等語,前後文應不
連貫,何以前文都未出現信用卡、戶頭出問題,「呂柏賢」
又突然向被告道歉表示是自己的疏失,不排除被告對對話紀
錄曾經進行刪減等語。惟被告已於原審審理時提出其與「呂
柏賢」完整對話紀錄(見原審易字卷第65至89頁),確有因
「呂柏賢」反應網路銀行、信用卡額度不足等問題,致其等
交易未能順利完成等情,故檢察官此部分指摘,容有誤會,
自難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仍無從證
明被告與「呂柏賢」交易本案遊戲帳號,並依「呂柏賢」指
示以其手機收星城Online之驗證碼,再將驗證碼告知「呂柏
賢」,協助「呂柏賢」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
時,主觀上對於「呂柏賢」係盜刷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之構成要件行為
之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基於不確定故意,分
擔詐欺得利之行為。從而,本案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幫助詐欺得利行為真實之程度,原
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於法無違,應予維持。檢察
官上訴意旨仍執原審已詳予斟酌之證據,對於原判決已說明
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重為爭
執,並為相異之評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
此部分犯行,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棋安提起上訴
,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1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苗簡字
第13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偉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偉峰明知申辦線上遊戲星城帳號不需
要費用,且知悉現今社會充斥各類型之詐欺犯罪,如有不詳
之人願意以高價收購他人遊戲帳號使用,極有可能係犯罪集
團用以實施詐騙等不法犯罪,藉以逃避警方追查,並能預見若
將遊戲帳號提供他人使用並配合接收簡訊,將有高度可能用
以作為詐財之工具,竟基於以自己申辦之線上遊戲星城帳號
供犯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犯意
,於民國112年4月29日清晨5時40分許,經由通訊軟體與年
籍不詳自稱「呂柏賢」之詐騙犯罪者談妥提供其名下遊戲星
城:「三顆紅眼睛」帳號(下稱: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供
使用,並配合接收各項簡訊驗證碼,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
)4,000元之報酬後,即將本案遊戲帳號之登錄、使用資料
,透過通訊軟體提供給「呂柏賢」。嗣「呂柏賢」取得本案
遊戲帳號使用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不詳方式取
得告訴人丙○○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資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假冒告訴人身分,
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遊戲點數後
,隨即再將附表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號內,
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因而詐得該等
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
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
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
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30
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告訴人國
泰世華商業信用卡交易明細表、遭盜刷消費明細、樂點股份
有限公司訂單查詢列印資料及儲值流向、本案遊戲帳號會員
資料及通聯調閱單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販賣本
案遊戲帳號,並配合接收簡訊驗證碼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覺得我也是被害人,我只是在
社團裡看見有人在收購遊戲帳號才進而販賣,因為本案遊戲
帳號是使用我的行動電話號碼進行登入並綁定,只是配合在
對方進行登入或購買額度時傳送驗證碼給他,我沒有幫助詐
欺得利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呂柏賢」談妥以4,000元
交易星城online之本案遊戲帳號後,即於112年5月2日下午9
時2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2年4月29日清晨5
時40分許),透過上開通訊軟體,將本案遊戲帳號所使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寶物密碼傳送予「呂柏賢」,並配合接收並
回傳簡訊驗證碼。另「呂柏賢」取得本案遊戲帳號使用權後
,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資
料(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所示時間,假冒
告訴人身分,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之遊戲點數,再將附表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遊戲帳
號內,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墊付款項等情,業
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07頁),
核與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
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信用
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網銀國際儲值流向及會員資料、通聯
調閱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刷卡通
知簡訊、被告與「呂柏賢」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在卷
可佐(見偵卷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
第57頁至第59頁、第61頁、第63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89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然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
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
,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
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再者,按幫助犯,非但行為之外形可
認為幫助,且必須對於正犯之行為有違法之認識而有幫助之
犯意,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
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刑
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
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
件。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無
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即
難論以幫助犯。經查:
⒈觀被告與「呂柏賢」間對話紀錄(如附件所示),雙方間就
帳號等級、收購用途、帳號之使用方式、帳號內容之額度、
收購價格等細節詳加討論,可見被告與「呂柏賢」對話之際
,確實就本案遊戲帳號之交易細節進行詳實瞭解,當無從排
除被告確係基於出售帳戶之目的而將本案遊戲帳戶之資料傳
送予「呂柏賢」之可能。
⒉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使用本案遊戲帳號約2年,
將等級練到彩鑽程度;遊戲帳號之內購額度會因應遊戲等級
而有所調整,練到一定的等級才會有一定的額度;我是用手
機版的,要登入遊戲需要綁定門號,如果遊戲背景程式內移
除或是官網有其他狀況的話就要重新登入;我沒有直接將本
案遊戲帳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更改成「呂柏賢」的門號,是因
為手續似乎很麻煩,要跟客服聯繫還要寄資料;我沒有用遊
戲帳號間移轉點數之方式給「呂柏賢」,是想說讓他自己刷
自己的信用卡,我沒有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
第107頁至第111頁)。亦即被告對本案遊戲有一定瞭解,並
就對話紀錄出現之「內購」、「寶物」、「儲值」等遊戲帳
號之不同功能亦均能詳細說明,況依一般玩手機遊戲者之經
驗,一定等級之遊戲帳號,需要耗費相當時間才可練就,故
為追求省時省力者,尋求他人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之帳號,進
行交易,此情並非難以想像,並觀卷附Facebook星城社團截
圖(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7頁),可知經過一定時間升等之
星城遊戲帳號,確實具有相當程度之市場價值,收購等級較
高之遊戲帳號並無異於常情,自難僅憑被告交易本案遊戲帳
號之中性行為,逕認其已具有明知或預見其所提供本案遊戲
帳戶所必需之帳號、密碼、簡訊驗證碼將遭詐欺行為者作為
詐欺犯罪使用之主觀意思。
⒊又依被告前開供述,其沒有意願也無金錢,先為網路交易對
象「呂柏賢」購買點數再加以轉移,衡情,一般人與網路交
易對象並不熟識,若未透過公開買賣平台進行交易,則不會
先行購買點數或先行收取價金,實屬可信。而被告以保有一
定控管權之方式,交付本案遊戲帳號,讓交易對象「呂柏賢
」自行擔負消費金額,並提供交易所需之驗證碼,其上開所
辯,當非不可信。
㈢準此,本件綜合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行為時確有幫助
詐欺得利之主觀犯意,自無從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責。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
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
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祥鑫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一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46分 1萬5,000元 二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48分 1萬5,000元 三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0分 1萬5,000元 四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2分 1萬5,000元 五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3時54分 1萬5,000元 六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2分 1萬4,000元 七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5分 1萬5,000元 八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1日14時07分 1萬5,000元
附件:(被告、「呂柏賢」間對話紀錄,由被告先開頭【順序為
先右上後左下】)
「呂柏賢」 被告 星城帳號 你是? 看你收星城帳號 是的,等級?階級 7萬,彩鑽 賣多少 怎麼收 你是要出租還是賣,我們只需要內購而已 你們收帳號可以幹嘛 內購的 這個月的買完了 彩鑽買完了@@ 還沒,你說一萬的 ? 一萬1.135,那個優惠 優惠你全買完了?你優惠總共有多少 沒有 我不太懂你意思 我看一下,(傳送圖片) 買光了唷 沒有阿,(傳送圖片),還有很多好買 不然你說什麼這個月的買完了 儲值那邊 內購? 恩恩 一個月可以買多少 我沒算欸 大約 一萬多吧 多少賣,還是租 賣跟租。價錢怎麼算 我們主要以租為前提買也是可以,看你怎麼開 租是怎樣租 當月額度借我買,買完還你 這樣怎麼算 看兩千左右如何 一個月哦 不是啦,我是要一次買完,一次買完你一個月的額度 4000可以嗎 稍等我一下。3千好嗎?我們這邊這是只要需要購買的那個額度而已。看你o不ok!可以的話你帳號來我錢就立馬過去了。如何 電話號碼。跟寶物密碼嗎 你是門號登入? 對啊 門號有辦法收認證?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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