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耕誌
選任辯護人 蔡崇聖律師
具 保 人 賴碧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4941號、第25076號、第25077號、第25078號、
第30532號、第3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碧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
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耕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
訴移審,嗣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後,諭知
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同日由具保人即被告母親
賴碧賢出具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卷卷一第109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雖曾於113年2月29日之準備程序到
庭,然後續之審判期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傳喚具保
人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0
月24日審判程序到場,且經辯護人具狀及當庭表示:辯護人
最後1次與被告聯繫之時間是113年8月10日,而後於同年月3
0日傳訊息予被告討論開庭事宜,被告均未回訊息,且詢問
被告之母賴碧賢,始知悉被告亦未與家裡聯繫。被告從113
年8月至今已經失聯2個月等語(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卷卷二第169、295-296頁);嗣經電詢具保人賴碧賢之結果
,賴碧賢亦稱:我也聯絡不上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
刑事報到單、刑事陳報狀、本院審判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按。而被告未在監執行,亦無受羈
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
,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
以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KSDM-112-金訴-710-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