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5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宜璇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鳳儀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則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
二十四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游
崑山於民國94年3月間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嗣游崑山
至越南任職,夫妻分隔兩地。伊於111年6月17日發覺游崑山
手機內,有其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間
於109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示愛、調情、互動親
密之記事本、聊天訊息(詳如附表),及於111年5月19日游
崑山返台休假後頻繁約會,被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不正常交
往行為,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
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提原證1、2之翻拍照片(原審卷
第23至65頁),係上訴人不法侵犯游崑山之個人資料、隱私
而取得,應無證據能力;縱認有證據能力,附表所示記事本
、聊天訊息,係游崑山單方面表達懷念過去與伊交往之感情
抒發,於游崑山與上訴人離婚前,伊對游崑山採取拒絕、謹
慎態度,並未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自無須賠償上訴
人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上訴人得假執行、被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且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兩造就各
自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人於本院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5萬元,及自112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
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附帶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1頁、原審卷第250頁):
㈠上訴人與游崑山於94年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雙方於11
2年6月5日在原審法院和解離婚。
㈡被上訴人與游崑山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自109年3月21日開
始在LINE上聯繫,並於111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19日游崑山
自越南工作返台休假期間曾見面,及共同至寵物店購買被告
飼養犬隻之狗車。
㈢被上訴人於游崑山離婚後,與游崑山共同自112年7月24日出
境前往越南至同年8月23日入境,並於同年8月28日共同出境
前往日本大阪至同年9月1日入境,再於同年11月26日共同出
境至同年12月24日入境。
五、本院的判斷:
㈠爭點一:原證1、2翻拍照片(原審卷第23至65頁)是否有
證據能力?
此部分本院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及法律上之意見,與原判決
「事實及理由」欄四、㈠所載內容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項規定予以引用。是本院認上訴人所提原證1、2之翻
拍照片有證據能力。
㈡爭點二: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
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
。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
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
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
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侵害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
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
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
償責任。次按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
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
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
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
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參照)。
⒉被上訴人固不否認附表所示記事本、聊天訊息,係其與游崑
山間互相傳送之內容,及知悉於109年3月間至112年6月5日
止,游崑山為上訴人之配偶等情,惟否認於游崑山離婚前,
其與游崑山有不正常交往行為,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游崑山於109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編號1所示
內容之記事本貼文予被上訴人,其中固如被上訴人所辯及
證人游崑山於本院所為證述(見本院卷第158頁),有部
分內容屬游崑山單方面表達過去與被上訴人交往之回憶、
感受,但由游崑山提及:「妳昨天告訴我,想要惹我生氣
。」等語,可知其等於109年3月20日已有互動,且游崑山
對被上訴人表達:「但如果我真的生氣了,第一個來安慰
我的一定是妳~」、「妳是我心中最難忘的愛,一輩子都
在。妳是我一生的必要,無怨無悔」等語,應係對被上訴
人再度告白示愛。
⑵於109年3月31日,游崑山與被上訴人互傳如附表編號2所示
聊天訊息,游崑山手機將被上訴人之好友名稱設定為「Me
mory Of The Heart」,被上訴人就游崑山於該日12時38
至41分間所傳送:「猜猜我在想什麼現正」、「現在」、
「想妳脫光光的樣子,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聊天訊息,
雖於以驚訝表情之貼圖回覆「瞎咪?」(見原審卷第39頁
),但被上訴人於同日13時44分並有針對自己先前傳送予
游崑山:「又想和以前一樣霸佔獨享我身體」之訊息(原
審誤為係游崑山所傳送),再引用並傳送:「再次進入我
身體會有犯罪感」等語,游崑山則傳送:「只在乎“二個
人的時候”」、「(再次進我身體會有犯罪感)沒有」、
「“愛”有錯嗎?」等語,被上訴人回稱:「呃…」,游崑
山續稱:「我不想違背我的真心」,被上訴人則稱:「好
吧」,雖被上訴人於同日13時54分針對其所傳送「再次進
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等語續稱:「當我沒說過」等語(
見原審卷第41頁),但其於同日稍後16時41分又對游崑山
稱:「因為你說話我應該會流淚」,並就其先前所發「我
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之訊息,續稱:「美式
作風?!」等語,游崑山則分別回覆:「(美式作風?!
)堵住我的嘴」、「(我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
)擁妳入懷就夠了,其它的。妳的心會知道」,被上訴人
稱:「不是啦」、游崑山回覆:「?」,被上訴人稱:「
晚上說」等語(見原審卷第33頁)。可見被上訴人於該日
與游崑山密集聊天,對游崑山所稱「想妳脫光光的樣子」
、「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語,雖回以驚訝表情貼圖,但
並未立即嚴詞制止,亦未表達反感拒絕之言詞,況當時被
上訴人亦為有配偶之人(參本院卷第143頁,被上訴人自
承其配偶於111年2月15日因癌症過世),上開言詞,就一
般人而言,縱兩人過去曾經交往,亦屬過於輕佻、冒犯、
不尊重,但被上訴人仍與之繼續聊天,並稱游崑山又想和
以前一樣霸佔獨享其身體,再次進入其身體會有犯罪感,
游崑山則稱其只在乎2個人的時候,沒有犯罪感,同日並
聊及游崑山與其見面說話會使其流淚,其會直接輕堵游崑
山的嘴,游崑山則稱「擁妳入懷就夠了」、「妳的心會知
道」,被上訴人雖回稱「不是啦」,但又與游崑山相約「
晚上說」等語,可見並非僅游崑山單方面對被上訴人告白
示愛,被上訴人亦有回應傳達喜歡對方、不排斥兩人有身
體親密接觸之意,且除該日白天以LINE聊天外,並約晚上
說。
⑶復查於不詳日期之23時9至49分間,被上訴人傳送附表編號
3所示聊天訊息,告訴游崑山:伊與劉先生發生口角,伊
要劉先生回自己家庭,兩人都哭了等情,游崑山則傳送伊
尤其捨不得被上訴人在別人面前哭,是伊沒能在被上訴人
身旁陪伴等語,被上訴人回稱:「唉」、「廢話」,及「
我去找他上床好了」、「他說等我找他,但我一直沒找他
」等語,游崑山則稱:「他在等,我也在等」、「我等了
好久」等語(見原審卷第43、45、47頁),被上訴人復於
同年6月14日、15日以記事本貼文,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4
、5所示貼文,向游崑山表示伊知道現實面游崑山不可能
在伊身邊,要游崑山回家陪老婆小孩,伊因此打住了想見
、想要游崑山的念頭,並表示劉先生讓其腦袋清醒了,游
崑山和劉先生一樣有家庭小孩不離婚、經濟狀況很好,但
劉先生能隨時在伊身旁,因此之前告訴游崑山有考慮他,
及伊與游崑山分手之後,還想和游崑山繼續做朋友,是不
想失去對方,但伊對於朋友的距離如何拿捏,做不好也做
不對,心情五味雜陳睡不好,不敢說出心裡話,怕影響游
崑山睡眠、工作心情,讀完游崑山所說「曾經失去妳,但
不想再失去妳。想和妳在一起,不管是什麼方式,我不在
乎」等語,滿滿感動,最近一想到游崑山的家人,讓伊更
理性,但面對游崑山的感性時,伊又矛盾起來,伊會好好
整理自己思緒,當個理性感性兼具的可愛女人等語,游崑
山則以附表編號6所示記事本貼文回覆被上訴人,表示伊
對被上訴人付出的愛,不求回報,兩人互相明白在彼此心
裡的位置,被上訴人的心意,對伊已經足夠,兩人都不想
失去對方,會珍惜這份難能可貴的感情,只要被上訴人能
開心與伊分享心情,伊就會很開心,兩人可以繼續用文字
,表達、抒發對彼此的思念與感情,擁有彼此的感動等語
(見原審卷第27頁),並佐以證人游崑山於本院證述上開
貼文所寫內容,是不管以後是否與被上訴人繼續在一起,
只求真心的付出,就是一份愛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59
頁),足認109年3月至6月間,被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上
開交往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
壞上訴人與游崑山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
度。
⑷另查游崑山於111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19日自越南工作返台
休假期間,業據證人即上訴人之妹謝鳳玲於原審證述當時
游崑山一直吵著要與上訴人離婚,後來上訴人搬至芎林暫
住,游崑山才在晚上11、12點回新竹悅揚社區家中過夜,
隔天又出去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226頁),然於該期間
,游崑山卻曾與被上訴人見面,為兩造所不爭執,經查被
上訴人與游崑山係於111年6月17日一同至寵物店購物,游
崑山於翌日凌晨0時49分返家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親愛的,我到了」之聊天訊息予被上訴人,並傳送將所買
孔雀魚放入住家魚缸中之照片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0
時58分回覆「嗯」,並於1時45分、1時49分傳送自家小狗
熟睡照片2幀及「我看電影也沒睡成這樣」等語之聊天訊
息予游崑山(見原審卷第207、61、59頁),可見於兩人
一同至寵物店購物,嗣各自返家後,被上訴人看到游崑山
傳送稱呼其「親愛的」等語,既未否認,亦未感到不當或
不悅,並於凌晨1、2時仍與游崑山互傳聊天訊息,且由其
等間如附表所示訊息全未談及彼此家庭近況,但被上訴人
卻仍知悉游崑山與上訴人間婚姻長年不幸福,游崑山害怕
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以割腕等行為對付游崑山等情,可
推知兩造除以附表所示訊息傳情外,尚有以其他方式聯繫
,足徵於109年3至6月間及111年5至6月間,被上訴人與游
崑山間有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之不正常交往。是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與游崑山外遇,介入破壞其與游崑山
間之婚姻關係乙節,應可採信;被上訴人辯稱其於游崑山
離婚前,並未涉入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婚姻關係云云,則
無足採信。
⒊承上,被上訴人明知游崑山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09年3至6月
間、111年5至6月間,與游崑山有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之不正
常交往,破壞上訴人與游崑山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程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其精神承受巨大痛苦等情,
既可採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或
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㈢爭點三: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
⒈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與游崑山於94年間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
之子,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於112年6月5日與游崑山和解離
婚,111年間有股利憑單所得及執行業務等課稅所得共1,500
餘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財產,課稅現值總
額為766萬餘元(見原審卷第89、105至107頁);被上訴人
為五專畢業,於111年間有股利憑單、財產交易、利息等課
稅所得共81萬餘元,名下有LEXUS廠牌汽車1輛及3家公司面
額共1萬餘元之投資等財產,及其配偶係於111年2月15日死
亡,被上訴人之子女均已成年等情(見原審卷第102至、104
、119至120頁),以及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
情節及方式,暨上訴人之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遭被
上訴人破壞、精神上必受有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所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5萬元為適當,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則上訴人、被上訴人分
別主張及抗辯原審判准金額過低或過高云云,均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24日(於同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
於同年10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翌日應為同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原判決將利息起訴日誤為112年10月25日,應予更正如
本判決主文第3項所示。上訴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依職權為上訴人得假執行之宣告及被上訴人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摘原
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15萬元本息部分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判命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本息部分,除利息起訴日應為如上之
更正外,亦無不合,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 證據 1 109年3月21日 游崑山以記事本功能,傳送:「…。雖然妳昨天告訴我,想要惹我生氣。但如果我真的生氣了,第一個來安慰我的一定是妳~…」、「我們二個人的初戀,依稀可以聞見妳的髮香、記得妳的唇、第一次激情。」、「…妳是我的第一次,無人取代。~妳是我心中最難忘的愛,一輩子都在。妳是我一生的必然,無怨無悔。」等語之貼文予被上訴人。 見原審卷第25、29頁之原證1之109年3月21日記事本翻拍照片 2 109年3月31日 游崑山與被上訴人使用聊天功能, 1.游崑山對被上訴人稱:「猜猜我在想什麼…」、「現在」、「想妳脫光光的樣子,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語,被上訴人以貼圖回覆「瞎咪?」。 2.被上訴人對游崑山稱:「又想和以前一樣霸佔獨享我身體」、「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游崑山回稱:「只在乎“二個人的時候”」、「沒有」、「“愛”有錯嗎?」、被上訴人稱:「呃…」,游崑山稱:「我不想違背我的真心」,被上訴人稱:「好吧」、「當我沒說過(按指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 3.被上訴人對游崑山稱:「因為你說話我應該會流淚」、「我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 美式作風?!」,游崑山回復:「堵住我的嘴」、「擁妳入懷就夠了,其它的。妳的心會知道」,被上訴人稱:「不是啦」、游崑山回覆:「?」,被上訴人稱:「晚上說」等語。 見原審卷第39、41、33頁之原證1聊天訊息翻拍照片 3 不詳日期之23時09分起至23時49分止 被上訴人與游崑山傳送聊天訊息: 被上訴人稱:「今天我跟劉先生口角」、「我要他回自己家庭」、「不要賴在我家」、「你知道我不是鐵石心腸之人」、「我掉眼淚他也是」、「就這樣吧」、「是不是傻」、「居然把堂堂一個老闆都走」等語,游崑山回覆:「傻了嗎?妳不知道嗎?」、「怕妳又哭哭」、「我捨不得」、「尤其妳在別人面前哭~」、「欸~不說」 、「反正捨不得妳~」。被上訴人稱:「他看過N次了」。游崑山稱:「嗯~」、「不是因為他」、「是我沒能在身旁可以陪妳~」。被上訴人稱:「唉」、「廢話」,游崑山稱:「問」、「妳是不是怕見到我?」,被上訴人稱:「怕什麼」,並稱:「唉」、「我去找他上床好了」、「他說等我找他,但我一直沒找他」。游崑山稱:「我啊」、「他在等,我也在等」、「我等了好久」等語。 見原審卷第43、45、47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4 109年6月14日 被上訴人以記事本功能,傳送:「…想說什麼直說不用拐彎 我對你永遠存在著歉意 我是想多了沒錯 那是因為知道不可能在我身邊 現實面就是這樣。既已知道了事實 就不要為難你也為難我 要你回家陪老婆小孩 所以我想見你想要你的念頭打住了!劉先生讓我腦袋清醒了 他說每天看到就安心 哭了,不用說話就能體會 累了餓了不用擔心有他在 滿滿安全感他會做到 。一樣有家庭小孩不離婚 經濟狀況很好 唯一不同是他能一直在 難過時隨時有肩膀 正常女人就算對方妳沒愛 讓對方愛,是可以選擇的 所以那天我才會告訴你 有考慮他」等語給游崑山。 見原審卷第35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5 109年6月15日 被上訴人以記事本功能,傳送:「分手之後還想繼續做朋友是不想失去對方 不想失去朋友這個身份 不想失去還能夠和你笑著說話的機會 聽說如果很喜歡一個人 那麼保持一個朋友的距離 這樣一輩子都不會失去 但是一個朋友的距離要怎樣拿捏 我做不好也做不對 心情五味雜陳睡不好 我需要你的時候你很忙 你需要我時我也在忙 小情緒慢慢累積變很多 我以為自己很勇敢但發現其實沒有 漸漸的不太敢說出心裡話 因為我怕你會敏感難過 甚至影響睡眠 工作心情 其實我沒有你想的那麼好 辜負你的期待 I'm sorry …」、「你說『曾經失去妳,但不想再失去妳.想和妳在一起,不管是什麼方式,我不在乎~』 讀完訊息是滿滿的感動 你說的這麼好而我卻因為不勇敢不敢回應 因為倍感壓力不敢回應 顯得是我無情 但我不是這樣的人 你懂得對嗎 最近一直想到你的家人讓我更理性了 但面對你的感性時讓我又矛盾起來 相信你也會吧 我會好好整理一下自己的思緒當個理性感性兼具的可愛女人 外面天空是清澈的藍 此刻真心的期望 你的心情如這片天空清澈清爽 好心情 工作順心 miss you」等語給游崑山。 見原審卷第31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6 109年6月16日 游崑山以記事本功能,傳送:「對我,愛是付出~不求回報 彼此在心裡的位置~我相信妳很清楚,我也明白 有妳這一份心意,對我已經足夠.我們之間的關係~其實並不重要 因為我們都不想失去對方,珍惜著這份難能可貴的感情 只要妳還能開心,願意和我分享心情~我就會很開心 對我,不要感覺到壓力~在我面前~只需要當妳自己 就像今天一樣~把它寫下來,告訴我...我也很是感動!其實我們都很理性~確也都很感性 保持著理性,時時的為對方著想 感性的一面確也同時累積著許多小情緒 理性上,就讓我們保持一定的距離~不要去談(或分享)她和他的點點滴滴 感性上,讓我們紓發對妳我的思念和感情,去擁有彼此的感動.」等語給被上訴人。 見原審卷第27頁之原證1翻拍照片。
TPHV-113-上易-95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