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阮紅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
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佩勲於民國95年1月1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
4年12月30日起至134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林佩勲於95
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嗣於106年9月16日死
亡,第三人林佩儒、林明震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
,詎自113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62,
9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
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暨約定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催告函暨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阮紅鶯、第三人林佩儒即林
佩勲之繼承人、林明震即林佩勳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5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阮紅鶯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
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潭 社口 92-78 3356 10000分之58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936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號十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1層 十層 75 陽台 8.95 全部 002 1962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號 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11層 地下層 1311.11 148分之1 共有部分:大潭段社口小段1963建號、182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 大潭段社口小段1964建號、172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81-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