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劉泰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字第12437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泰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劉泰辰(下稱受刑人)犯偽
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
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
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指定保證金1萬5,0
00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18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
同日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
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
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
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是
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
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萬5,000元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CDM-113-聲-4062-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