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確定
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3號裁定聲
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PCDV-113-家親聲抗再-5-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