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 告 陳曉芸
訴訟代理人 田金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45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4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另於102年10
月24日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
00-000之行動電話,詎分別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7,02
5元(下稱甲債權)、2,820元(下稱乙債權),嗣原告自上
開二電信公司受讓上開二債權,並已通知被告。爰依電信契
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9,845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是被騙去簽電信契約,且我是智能不足之人,
但與二電信公司之電信契約是我親自簽名的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動電話服
務申請書、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見花小卷第19至21、27
至50頁)為證,且被告亦自承電信申請書均係其親自簽名(
見花小卷第103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其請求被告給付9
,845元,為有理由。
㈡被告雖抗辯:我係受他人詐騙去簽契約,且我智能不足等語
,並提出切結書、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見花小卷第63、67頁
)。惟按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75
條所謂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係指行為
人於行為當時,其意思表示須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始能
適用該法條之規定而認為無效,且不得以證明非行為時患有
精神病之證據,憑以認定行為無效。則被告雖有輕度身心障
礙,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仍應本於其於意思表示時即簽約
時是否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斷。觀諸被告在本件二電信
契約之簽名(見花小卷第27、43頁),字跡工整,且契約亦
有被告提供之雙證件影本附在其中,難認被告於簽約時有無
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形。至被告係基於何動機簽立契約,則
與該契約之效力無涉。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
,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應負遲延責任,而被告分別於110年1
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收受原告對被告所為甲、乙債權之
債權讓與及請求清償之通知等情,有原告通知函及其收件回
執附卷可稽(見花小卷第23至26、39至42頁),則被告既自
收受通知時起迄未給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甲債權自11
0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乙債權自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7,025元 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820元 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7,025元 110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820元 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HLEV-113-花小-682-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