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聲 明 人 曹爽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曹爽中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6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361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書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
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PSM-113-台聲-228-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