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5號
原 告 陳冠州
被 告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泂和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
促字第10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3,308,969元(本金為6,000,000+15,466,000,自請求日起
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為946,243+2,362,726),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33,7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33,26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
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
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TPDV-113-補-2525-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