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2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認領子女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
酌定親權暨扶養費部分,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
請求,應徵費用1,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3
19,45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費用2,000元。上
開費用,合計應徵收6,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2,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