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紀劉寶連 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紀晏陞
紀靜惠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萬4208元(本院卷第103頁收據),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166萬3789元(如本院卷第107頁原告陳報二狀),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萬0696元,原告尚欠13萬6488元(計算式:00000
0-000000=1364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TCDV-113-重家繼訴-4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