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 詳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
3年度他字第27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
799號案件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違禁物
成分,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民國113年9月6日
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
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固以經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
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品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
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
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
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
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
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
範圍。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
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
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
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
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下稱海巡署)桃園查緝
隊於113年6月27日8時51分許,接獲北部分署勤指中心通報
,於富貴角西北33海浬處,疑似有毒品走私丟包之情事,經
海巡艦艇於同日11時許到場搜尋並打撈起麻布袋15袋,每袋
內含30包白色晶體,經初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嗣該署報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經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非屬我國境內走私毒品案件,以113年
度他字第2799號簽結等情,有海巡署桃園查緝隊113年10月1
5日偵桃園字第1131701194號函、海巡署疑似毒品初篩檢查
表、士林地檢署113年10月16日簽呈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5
頁至第41頁、第5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
抽樣鑑定,以SOP-02_毒品鑑驗標準作業程序_v2.5、拉曼/
紅外光光譜儀、氣相層析質譜儀、核磁共振光譜儀確認檢驗
,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有海巡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
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113年度他字第2
799號偵查卷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前揭法條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經合併計算該等第三級毒品之純
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有海巡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
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純質淨重換算表在
卷可稽(見113年度他字第2799號偵查卷第29-1頁),揆諸
上開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至包裝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而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參拾包 (含包裝袋)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 ②編號1-1至1-30,檢視外觀型態均為「覌音王茶葉包裝」,逐包以拉曼光譜分析法均檢出愷他命成分。 ③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總淨重4.99公克,總餘重4.9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度約89.2%。驗前純質淨重約為4.45公克。 ④原始淨重30,300.7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30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028.22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肆佰貳拾包 (含包裝袋)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6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697號毒品鑑驗報告。 ②編號2-1至15-30,檢視外觀型態均為「采云里茶葉包裝」,逐包以拉曼光譜分析法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③隨機抽取編號6-2鑑定:總淨重6.64公克,總餘重6.6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0.9%。驗前純質淨重約為5.37公克。 ④原始淨重415,637.66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15-3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6,250.86公克
SLDM-114-單禁沒-89-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