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
,依據被繼承人黃秋江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件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814,023元〔計算式:(203,560+51,500+39+
12,337,484+17+154,605+43+1,528,547+18+105,390+932+9,077+
88+1,000+2+8,995,000+54,767)×1/3〕,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者,訴訟標的價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
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PTDV-113-家補-329-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