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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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毒偵字第155 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陸柒捌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被告黃錦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因被告於113年12月27日死亡,緩起訴處分指定預防再 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無法繼續執行而簽請結案等情,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 基本資料、辦理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處遇報告書各1份在卷 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乃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據 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2安保346號扣押 物品清單暨照片各1紙在卷可憑(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 字第1554號卷第35至41頁、第45頁、第127頁、第131頁), 且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為0.1678公克),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 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同卷第129 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 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 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2025-01-22

CHDM-114-單禁沒-10-20250122-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仁德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05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14.28公克,含包裝袋捌 個)、香菸陸隻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査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仁德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3年6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查扣被告如聲請書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香菸6 隻,經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稱之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 0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501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 各1紙在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8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2025-01-22

CHDM-113-單禁沒-239-20250122-1

單禁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允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0號、112年度偵字第1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允文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3時許, 在金門縣○○鎮○○0號3樓302室,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8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 其前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被告經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 ,爰就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偵1268卷第43頁);另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且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警8563 號卷第9頁)。參之上開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 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其外包裝與袋內毒品難以 析離,亦無析離必要,應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4所示 曾施用毒品之殘渣袋與吸食器,亦難與附著毒品析離,且無 析離必要,應併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應 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336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 3 毒品分裝鏟 1支 4 毒品吸食器 1組 5 電子磅秤 1個

2025-01-21

KMDM-113-單禁沒-7-20250121-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青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青珀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查扣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11030013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又上開物品均尚未 經裁判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 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淨重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B0000000 晶體 0.0012公克 殘渣袋1只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B0000000 晶體 0.0021公克 殘渣袋1只 B0000000 晶體 0.0021公克 殘渣袋1只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133號鑑驗書

2025-01-20

CHDM-114-單禁沒-8-20250120-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 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 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並無 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 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885公克,驗餘淨重0.079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025-01-20

CHDM-114-單禁沒-6-20250120-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61號 被告詹文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不受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刑事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經鑑驗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 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8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屬違禁 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2025-01-20

CHDM-114-單禁沒-1-20250120-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09、110、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 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明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9、 110、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09、110、111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 200009號、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509號鑑驗書、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 392009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 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鑑驗結果: ㈠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0.1818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0149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Heroin)、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 ㈡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⒊送驗數量:淨重0.0570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0061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普卡因(Procaine)、咖啡因(Caffeine)【備考:檢出海洛因、嗎啡、可待因、乙醯嗎啡、乙醯可待因,研判嗎啡、可待因為海洛因不純物崩解產生】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09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卷第215頁) 2 海洛因6包(含包裝袋6個) 鑑定結果: ㈠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原編號3至6),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72公克(驗餘淨重1.69公克,空包裝總重1.22公克),純度58.72%,純質淨重1.01公克 ㈡送驗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7、8),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53公克(驗餘淨重2.36公克,空包裝總重1.15公克)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09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卷第185-186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6244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6194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509號鑑驗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卷第181頁)

2025-01-17

CHDM-113-單禁沒-240-20250117-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92、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貳公克,含 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2、293號被告蕭明欽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1.02公克) ,均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6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民 國113年9月19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2、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查扣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1.02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 9243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 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已無法析離, 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2025-01-15

CHDM-114-單禁沒-2-20250115-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寬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為零點壹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寬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5、 306、307、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584公克),因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5、306、307、308、30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驗 餘淨重為0.1584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 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61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卷第6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 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 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2025-01-15

CHDM-114-單禁沒-9-20250115-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15號至第3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 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314號至第318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第 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㈡扣案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 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 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1 海洛因6包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25-01-14

CHDM-114-單禁沒-7-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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