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毒偵字第155
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陸柒捌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被告黃錦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因被告於113年12月27日死亡,緩起訴處分指定預防再
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無法繼續執行而簽請結案等情,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
基本資料、辦理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處遇報告書各1份在卷
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乃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據
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2安保346號扣押
物品清單暨照片各1紙在卷可憑(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
字第1554號卷第35至41頁、第45頁、第127頁、第131頁),
且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為0.1678公克),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
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同卷第129
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
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
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CHDM-114-單禁沒-10-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