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偉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3年
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另有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
基安非他命因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4月9日22許因施用毒品案件(新竹地檢11
3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移轉管轄;又檢察官聲請
書所載施用毒品時間顯然有誤,應予更正,見臺北地檢112
年度毒偵字1106號卷第139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
1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
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以113年度撤緩毒偵
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被告上述案件扣押物尚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吸
食器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前開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搜字
第203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而上述扣案物
,經送鑑定,均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及其
他鑑驗結果資訊分別如附表所示,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
㈢據此,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上述扣案物,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自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而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
及附表編號2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因難以與毒
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宣告沒收銷燬之物
(見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106號卷第55頁、第139頁、第221
頁)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餘淨重0.4188公克重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
SCDM-113-單禁沒-195-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