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佑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佑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佑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PCDM-113-聲-4455-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