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没字第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肆捌公克)及
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鍾真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35及5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2448公
克),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1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核
實,該扣案物品為違禁物無疑,除鑑驗時取樣部分已滅失外
,其餘部分(驗餘淨重0.244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無法與
毒品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KMDM-113-單禁沒-9-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