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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没字第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肆捌公克)及 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鍾真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35及5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2448公 克),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1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核 實,該扣案物品為違禁物無疑,除鑑驗時取樣部分已滅失外 ,其餘部分(驗餘淨重0.244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無法與 毒品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KMDM-113-單禁沒-9-20250113-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業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142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 捌貳公克,包裝袋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業江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82公克),經送驗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釋 放出所,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 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 字第112239072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粉末1包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 開海洛因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海洛 因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2025-01-10

CHDM-113-單禁沒-218-20250110-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丞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毒品驗餘淨重0.0755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丞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毒品驗餘淨重0.0755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薛丞傑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查扣案之晶體1包(毒品驗餘淨重0.075 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08號 鑑驗書存卷足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2025-01-09

CHDM-114-單禁沒-4-20250109-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188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國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3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2月15日草療鑑 字第1130100610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 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 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 ,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 此敘明。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994公克,驗餘淨重0.994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1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2 潮解狀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0.2332公克,驗餘淨重0.205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1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2025-01-07

CHDM-113-單禁沒-233-20250107-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伍公 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6、43 7、2122、8550號被告陳榮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業經判決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 違禁物,未經前述判決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刑事判決確定,且未認定本件甲基安非他命與該案有關等情 ,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 33至43頁;院卷第16至17頁)。本案扣案之晶體1包,經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檢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憑(見執聲沒卷第53 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 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 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2025-01-02

CHDM-113-單禁沒-231-20250102-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朝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 0.0319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朝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 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46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 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 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2024-12-31

CHDM-113-單禁沒-241-20241231-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才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191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捌參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5191號被告顏才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1.3公克、驗餘淨重0.0839公克),經鑑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 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3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被告配偶梁艷於 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4時42分許,在被告位於彰化縣○○鄉○ ○路○○段000號住處1樓櫃檯處,發現上開毒品後,交予警方 查扣,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由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呈晶體狀)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 淨重0.0839公克),有該院113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 97號鑑驗書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足見上開扣案物,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雖非被告所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亦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 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2024-12-31

CHDM-113-單禁沒-230-20241231-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310、3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含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宗鴻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5日上 午10時20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及112年7月 10日21時30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二川行旅」802號 房,為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強制 戒治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0、311、31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0、311、312號為不起訴處分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2 、4及附表編號3、5中經抽驗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份,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 3910660號鑑驗書、112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7390號 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 20500249號鑑驗書、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13號 鑑驗書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5雖僅 各抽驗1包送驗,然其未抽驗之其他各包物品,分別是與附 表編號3、5一同被查獲,且外觀型態均相同,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等扣案物照片可稽(見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警卷第31頁至第34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60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 頁、第109頁至第115頁),可推認其等所含成分應與抽驗之 部分相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從而附表 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3.59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660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4頁) 2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623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49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3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5.24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11.2645公克) ①為112年5月5日10時20分許為警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4778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49號鑑驗書(抽驗其中編號13/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3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7.57公克) ①為112年7月10日21時30分許為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112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7390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20號卷第13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總毛重驗餘淨重總16.02公克,抽驗1包,該包驗餘淨重2.8249公克) ①為112年7月10日21時30分許為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706號卷第67頁至第73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13號鑑驗書(抽驗其中編號6/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20號卷第23頁)

2024-12-31

CHDM-113-單禁沒-235-20241231-1

單禁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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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壹公克,含 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國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4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被 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 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0431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12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51 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 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 堪認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2024-12-31

CHDM-113-單禁沒-232-20241231-1

單禁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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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睿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睿忻所涉113年度毒偵字第928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2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 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2日 草療鑑字第113060043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 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7847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7792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33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37頁)

2024-12-31

CHDM-113-單禁沒-23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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