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執聲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期滿,扣案之電子煙1
支,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四氫大麻酚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
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
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
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於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4日以111年度
上職議字第1180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2月
14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
間屆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1837號卷第33至35、41頁、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
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
偵查卷宗、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80號緩起訴執行卷
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本件扣案之電子煙1支,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8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
11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卷第46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含有四
氫大麻酚成分之施用器具無訛。因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施
用器具,與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
,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SLDM-113-單禁沒-372-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