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綜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綜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編號1、2、
4、6、7、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
編號9、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綜仁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上開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
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
一、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本案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本院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品,再為本案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致己身陷於毒害,然施用毒品具有
成癮性,以傷害自己之身心健康為主要損害,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前從販售汽車工作,月薪約新臺幣4
萬元至6萬元間,需要扶養6歲之女兒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4、6、7、8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驗內容詳附表),分別為第一
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無訛,且均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業經
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6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各該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認屬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因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
業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審
理中供承明確(本院卷第61-62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係被告用以秤量
、分裝所購買及施用之毒品,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經
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61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白色塊狀1包(送驗淨重1.8516公克,驗餘淨重1.8422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2 白色塊狀1包(送驗淨重3.6148公克,驗餘淨重3.6013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3 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2813公克,驗餘淨重0.0964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7902公克,驗餘淨重0.7817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5 晶體1包(送驗淨重0.1430公克,驗餘淨重0.1403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6 香菸1支(送驗淨重0.7498公克,驗餘淨重0.7342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7 香菸1支(送驗淨重0.6925公克,驗餘淨重0.6650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8 香菸1支(送驗淨重0.6816公克,驗餘淨重0.0638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9 毒品吸食器1組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 10 玻璃球吸食器 11 電子磅秤1個 供秤量所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被 告 許綜仁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綜仁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8日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其未思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13年2月21日23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巷0○0號住
處外,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13年2月22日凌晨3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佑民
醫院旁停車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再吸
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7時10分許,為警持南投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南
投縣草屯鎮正興街與正言街口之停車場執行搜索,並自許綜
仁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再於同日9時18分許,為警持
南投地院上開搜索票在許綜仁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玻璃
球吸食器1個。復經警徵得許綜仁同意,於同日15時35分許
,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綜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其尿液檢體經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1日出
具實驗室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南投地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件附卷等
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南投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
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
8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逕行追訴
處罰。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第一、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白色塊狀、粉末、晶體及
香菸,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如附表鑑驗書欄位所示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
命等成分,均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9
、編號10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書 1 白色塊狀1包(送驗淨重1.8516公克,驗餘淨重1.8422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2 白色塊狀1包(送驗淨重3.6148公克,驗餘淨重3.6013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3 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2813公克,驗餘淨重0.0964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7902公克,驗餘淨重0.7817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5 晶體1包(送驗淨重0.1430公克,驗餘淨重0.1403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6 香菸1支(送驗淨重0.7498公克,驗餘淨重0.7342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7 香菸1支(送驗淨重0.6925公克,驗餘淨重0.6650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8 香菸1支(送驗淨重0.6816公克,驗餘淨重0.0638公克)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65號鑑驗書。 二、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9 毒品吸食器1組 10 電子磅秤1個
NTDM-113-易-416-20241007-1